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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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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一-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提示】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第13个月)抵扣比例为40%。
(2)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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