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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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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一)
行政复议(一)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行政复议的特征
(1)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3)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只要法律未明确排除其可复议性的,实际影响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但下列事项一般不属于复议范围:
(1)国家行为;
(2)仲裁行为;
(3)行政事实行为;
(4)内部行政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1)申请方式:一并提出
(2)提出时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审查的范围(可以申请一并审查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提示】仅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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