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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3)行政诉讼第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提示】例如,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受害人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可以作为第三人。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4)行政诉讼代表人
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该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
(5)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①以被代理人名义;
②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③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④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⑤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提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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