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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视同销售行为

时间:2019-01-30 17:37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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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二-增值税 【知识点】 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提示】 ①委托方发出货物时如果开具了发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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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二-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提示】

①委托方发出货物时如果开具了发票,应按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②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应于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③委托方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应在发出货物满180日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代销商品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及价外费用合计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提示】如何理解“用于销售”?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构成视同销售: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一个人的努力很值钱。税务师考试备考,希望大家都能拼尽全力,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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