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二-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提示】
①委托方发出货物时如果开具了发票,应按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②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应于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③委托方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应在发出货物满180日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代销商品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及价外费用合计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提示】如何理解“用于销售”?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构成视同销售: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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