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税务师备考的预习阶段,考生们要在备考之前制定好学习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东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增值税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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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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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二-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提示
视同销售行为提示
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终消费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自产货物
总分机构移
送(统一核算)
对外捐赠
投资、分配
集体福利
增值税
视同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会计核算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示】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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