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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合同的订立

时间:2019-02-20 12:48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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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考试备考正在进行,2019年新版教材还未上市,考生们可先使用2018年教材进行预习,了解考试大概内容。小奥为大家准备了以下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内容导航】 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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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2019年新版教材还未上市,考生们可先使用2018年教材进行预习,了解考试大概内容。小奥为大家准备了以下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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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债法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作出意思表示并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订立的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具备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2.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撤回、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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