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税法一是税务师考试中难度小的科目,非常适合初次接触考试的考生们学习。为了帮助大家备考,东奥小编整理了以下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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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委托代销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方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受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同机构、不同县市)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
【总结】区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自产及委托加工
外购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不抵进项
(对内使用,终消费)
投、分、赠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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