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法律行为的形式
【解释】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1. 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等
(2)书面形式
①一般书面形式
如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②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鉴证、审核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会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2. 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
(1)推定的默示
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行为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如将汽车停入收费停车场
(2)特定沉默
单纯的不作为却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赋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为
约定沉默和法定沉默【举例】
特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举例1】法定沉默
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身份将乙的汽车出售给丙,丙可以催告乙在收到丙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乙在1个月期满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此为依照法律规定,“单纯的沉默”具有意思表示的意义。
【举例2】约定沉默
甲乙之间约定,甲将电脑出借给乙使用1个月,若期满后乙不退还继续使用的,就视为乙同意购买该电脑。到期乙未返还该电脑,甲乙之间转让电脑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乙应当支付电脑购买价款。
若甲将电脑出借给乙之时,甲单方面告知乙:你先用1个月,1个月后不还就当购买。此不属于甲乙之间的约定,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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