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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审核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审核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审核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审核
1.定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重组的分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审核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华宇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二)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审核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提示】如果企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则企业合并及分立的亏损不得在合并及分立企业结转弥补。
今日的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更新完了,祝愿考生们都可以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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