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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支出。
2.非居民个人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4.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捐赠
(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全额扣除:
①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特殊事业)
②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渠道)
记忆提示:老中青送(宋)红龙(农)。
志当存高远。志向远大的同时,也需要坚持不懈的奋斗。2019年税务师报名入口即将开通,小伙伴们是否做好准备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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