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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申请

时间:2019-03-26 11:52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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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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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物》相关基础知识

【知识点】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

申请类型

 

清算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债务人、债权人

 

1.直接提起:债务人、债权人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1)债务人;(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3)其他债权人

 

1.直接提起: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而非破产宣告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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