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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务人财产

时间:2019-04-01 10:57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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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靠自己走,就算再坎坷,也要自己过。备考税务师的时候绝大多数都是考生一人,希望我们能够忍受住寂寞,多去挑战自己,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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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

(一)应认定的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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