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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时间:2019-04-10 16:48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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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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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获取。

2.回避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比如,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3.行政调查制度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催告制度

催告制度首次在《行政强制法》中得以确立,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包括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又如税务机关作出重大税收执法行为,应当说明理由。

9.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明确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取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法定时限、法定方式等,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10.时效制度

11.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道路是漫长的,只要考生认真复习,坚持练习,一定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为了自己的理想,努力拼搏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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