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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中毕业考试成绩是否有区分,2021征管法

时间:2022-09-2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安徽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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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 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细则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开展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开展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详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细则

国务院令 第362号 2023-09-07

依据国务院令 第628号 国务院有关更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法规已修订。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细则》,自 10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九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自不同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全部无效,税务机关不可以执行,并需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需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全部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开展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开展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详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达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及时予以纠偏;下级税务机关需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按照检举人的奉献大小给予对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详细使用办法还有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开展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关系之一的,需要回避:(一)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信息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需要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不要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需要采取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还有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那天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出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需要自纳税义务出现那天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外单独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需要自扣缴义务出现那天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可以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那天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出现变化,不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出现解散、破产、撤销还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需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不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需要自相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那天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位置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址位置变化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需要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那天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那天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都账号;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变化那天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不用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时,一定要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推迟申报、推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相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需要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需要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越180天的,需要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出现纳税义务那天起15日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还有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需要采取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请来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请来上面说的机构或者人员有实质上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那天起15日内,故将他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需要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需要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出现那天起10日内,根据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可以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作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可以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需要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需要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才可以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外单独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还有其他相关涉税资料需要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还有其他相关涉税资料需要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用邮寄、数据电文方法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法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号码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传输等电子方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用邮寄办理纳税申报的,需要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质上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法办理纳税申报的,需要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这个时间段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涵盖: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推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照不一样的情况对应报送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相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还有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法。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推迟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推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可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推迟办理;但是需要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马上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需要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法。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各自不同的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可以占压、挪用、截留,不可以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需要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法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出现很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没办法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推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推迟缴纳税款的,需要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申请推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全部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需要自收到申请推迟缴纳税款报告那天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不能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那天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需要持相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需要自期满第二天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可以再满足减税、免税条件的,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需要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促进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根据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可以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需要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自不同的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还有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可以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需要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方罗列出来的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一类型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根据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式核定;(三)根据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预计或者测算核定;(四)根据其他合理方式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式没办法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式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用本条规定的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需要提供有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需要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需要自发包或者出租那天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担负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有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当中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当中的业务往来是指没相关联关系的企业当中根据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见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当中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验、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相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当中的业务往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没有按照独立企业当中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越或者低于没相关联关系的企业当中所能同意的数目金额,或者利率超越或者低于同一类型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没有按照独立企业当中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没有按照独立企业当中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没有按照独立企业当中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根据独立企业当中进行的一样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根据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获取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根据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根据其他合理的方式。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没有按照独立企业当中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出现的纳税年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情况特殊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出现的纳税年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涵盖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需要自扣押那天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按照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涵盖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还有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涵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还有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未设置或者未都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还有其他相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还有其他相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过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需要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公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公告被执行人自己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公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影响不了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扣押、查封价值基本上等同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一类型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根据前款方式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需要涵盖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出现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越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有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开展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相关机关发出帮助执行公告书,相关机关在扣押、查封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担负。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导致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担负。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后,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需要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那天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需要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没办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没办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没办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商品,需要交由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有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下部分需要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还有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涵盖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还有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公告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15日。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没有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第二天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质上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那天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信息。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信息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目金额很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需要自发现那天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需要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那天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涵盖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自不同的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根据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有意或恶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还有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情况特殊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那天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需要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需要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需要按照相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根据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需要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那天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核审查计机关、财政机关。

  相关机关不可以故将他履行职责途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需要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具体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需要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需要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前会计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一定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一定要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主要内容,涵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可以超越6个月;重要案件需延长的,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需要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需要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公告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公告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公告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公告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23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在线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没有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在线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致使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通过欺骗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通过欺骗取得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相关情况时,相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认真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这个时间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处理相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需要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有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址位置还有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出现的争议。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需要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需要由自己直接签收;自己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需要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需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默认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默认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信息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信息那天起满30日,即默认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很多;(二)采取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法没办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涵盖:(一)税务事项公告书;(二)责令限期改正公告书;(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五)税务检查公告书;(六)税务处理决定书;(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第二天为期限的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 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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