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还是选做题吗,身份证 有效期多少年

法考主观题还是选答题吗?
是。 法考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选择其一答题。
按照司法部公告信息的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涵盖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详细考核科目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选择其一答题。
正常使用的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2023修正【全文】

( 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 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检查核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龄达到十六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没有十六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三条 身份证登记的项目涵盖: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需要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满足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在内容框中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对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主要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间有效的身份证。
没有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身份证。
第六条 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主要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需要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需要自年龄达到十六周岁那天起90天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身份证。
没有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八条 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省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还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身份证,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可以辨认的,公民需要换领新证;身份证登记项目产生错误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一定要交回原证。身份证丢失的,需要申请补领。
没有十六周岁公民的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需要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化的情况,并告知自己。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需要自公民提交《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那天起六十日内发放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这个时间段,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检查核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相关活动,需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
身份证证明身份,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拒绝。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途中取得的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需要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民需要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获取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相关活动,可以使用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法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检查核验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开展现场管制时,需查明相关人员身份的;
(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查明现场相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查明相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检查核验身份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不一样情形,采用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扣押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和骗领的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途中取得的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检查核验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有意或恶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低生活保证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身份证工本费,都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身份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 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规定》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规定》领取的身份证,自 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 1月1日之前领取的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身份证后,原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
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公民丢失身份证后需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身份证收取的费用标准及相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用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龄达到十六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没有十六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三条身份证登记的项目涵盖: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满足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在内容框中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对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主要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间有效的身份证。
没有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身份证。
第六条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主要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需要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需要自年龄达到十六周岁那天起90天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身份证。
没有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八条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省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还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身份证,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可以辨认的,需要申请换领新证;身份证登记项目产生错误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一定要交回原证。身份证丢失的,需要申请补领。
没有十六周岁公民的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需要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化的情况,并告知自己。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需要自公民提交《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那天起六十日内发放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这个时间段,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检查核验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相关活动,需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民需要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获取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相关活动,可以使用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法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检查核验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开展现场管制时,需查明相关人员身份的;
(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查明现场相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检查核验身份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不一样情形,采用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扣押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和骗领的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检查核验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有意或恶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低生活保证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身份证工本费,都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身份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规定》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规定》领取的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身份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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