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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考教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贵阳网约车车证办理流程图

时间:2022-09-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培训课程
贵州省考教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贵州省考教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贵阳网约车车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贵阳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大厅提出申请(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的,不予受理)

2、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经培训学习(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后,到贵阳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大厅预约考试。

3、考试采用电脑上机考试方式,现场打印成绩单。考试合格后,成绩单经申请人本人及考核员签字后有效

4、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考试合格1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身份证、告知单、1张近期两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牌证办理大厅,经考试成绩信息验证后,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021贵州乡镇公务员考试条件?

首先是学历,多数要求本科以上,再就是专业。年龄35岁及以下。

2021贵州报考公安院校体检标准?

(二)身体条件:报考我校所有专业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

3.血压:收缩压:90 mmHg-140 mmHg(12.00-18.66 Kpa),舒张压:60 mmHg-90 mmHg(8.00-12.00 Kpa)。

4.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5.色觉:无色盲、色弱。

6.听力: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7.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8.无文身。

9.无嗅觉迟钝。

10.无肢体功能障碍。

贵州土葬新规定?

一直以来国家提倡火葬,但是农村习俗讲究入土为安。那2020年农村土葬又有什么新规定没有?全部火葬?

在整理资料发现,在2020年并没有新规定要求农村土葬的必须火葬。到是在2017年时候,全国殡葬综合改革划为试点区的要求火葬。那就是说不在试点之内的可以土葬。

一直以来国家提倡火葬,但是农村习俗讲究入土为安。那2020年农村土葬又有什么新规定没有?全部火葬?

在整理资料发现,在2020年并没有新规定要求农村土葬的必须火葬。到是在2017年时候,全国殡葬综合改革划为试点区的要求火葬。那就是说不在试点之内的可以土葬。

一直以来国家提倡火葬,但是农村习俗讲究入土为安。那2020年农村土葬又有什么新规定没有?全部火葬?

在整理资料发现,在2020年并没有新规定要求农村土葬的必须火葬。到是在2017年时候,全国殡葬综合改革划为试点区的要求火葬。那就是说不在试点之内的可以土葬。

2021年贵州黔东南一部分少数民族允许土葬,像黔东南巴沙这种地方是允许土葬的,台江 雷山 剑河这样苗族村寨是可以土葬的,毕节地区的彝族 回族都可以,尤其是黔东南像苗族 瑶族 侗族他们都还在土葬,像巴沙苗族那是可以带枪在中国这是独一号。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

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

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

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

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

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价格、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

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

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

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

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

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

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

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

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 10 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

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

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八条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

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

第九条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

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布局;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五)有相应的人员。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

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内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运送、火化遗体,必须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

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

遗体、无名尸体,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

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

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

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

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

接运遗体。

第十二条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

仪服务。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

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 300 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

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4 平方米,双

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6 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

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

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

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

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

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

第二十二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

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

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

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

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

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处以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

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六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

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赔偿;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独山县殡葬规格为什么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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