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消防条例,增驾d证报考条件及费用?

南充市消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公告》(厅字〔2023〕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公告》(厅字〔2023〕13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的公告》(国办发〔2023〕87号)、《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四川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的公告》(川办发〔2023〕71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南充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办法〉的公告》(南委办〔2023〕13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还有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需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隐患排查零死角,整改整治零容忍,严管重罚零放过。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照官方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详细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各个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坚持权责完全一样、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处理消防工作重要问题;召开年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一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开展。提高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证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查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平日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消防工作考查,强化考查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一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要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修改报考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采用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保证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逐步递次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还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工作需,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开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具体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没有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还有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一年开展演练。按照灭火应急救援需开始预案,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需要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根据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需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高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平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查,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详细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逐步递次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还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六)及时组织、帮助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帮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关优待保证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担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因素及延伸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开展。组织详细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担负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担负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步递次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编写消防安全考试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具体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详细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平日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学校念书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督促、详细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法定职责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通行,帮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规则和程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平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支持满足条件的消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满足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消防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业的备案或审批还有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详细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证其建设用地需;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开展。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验收工作,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抄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验收工作台账、向有关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详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详细指导业主依照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详细指导公共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详细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详细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详细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详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详细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建筑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详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做好灭火应急救援途中医疗保证工作,帮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可以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将消防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重要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印发消防工作有关文件。按照需,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与支持。详细指导、督促应急管理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帮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做好消防安全有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途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原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根据法定职责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违规设置影响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部门领域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时间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储备粮、救灾物资存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开展。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重要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详细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详细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培育发展消防装备(产品)制造业。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详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根据法定程序审查核验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复议案件,详细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证。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详细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重要节假日等火灾高发时段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八)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详细指导商贸行业、非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超市、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详细指导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相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标消防安全职责。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中、省、市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加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取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证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有关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详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通信企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信息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官方网站、移动网络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及时将重要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帮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需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八)自然、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需要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一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需要保证一定程度上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根据有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一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很多于2人,并获取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碰见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式。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需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和刚才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需要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还有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以前,需要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十)出现火灾事故,需要及时提供单位有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帮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担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需要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一定要满足有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这个时间段,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在营业或开学这个时间段,夜间防火巡查很多于2次;营业场所在营业结束时需要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九)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针对评估结果采用针对性措施提升抗御火灾能力。
(十)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十一)积极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这个时间段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能超出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获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被列为重要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隐患整改这个时间段的消防安全。
(二)快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按照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裕的灭火药剂。
(三)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四)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平日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五)依法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需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全部、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署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马上向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需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满足从业条件,有关从业人员需要获取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担负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个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消防工作考查办法要求开展消防工作考查。考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证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逐步递次推动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消防工作考查不合格的。
(二)没有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出现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需要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相关工作部署的,或火灾事故性质上与履职不到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织建设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详细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1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 修订)》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仔细组织开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月19日
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公告》(厅字〔2023〕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公告》(厅字〔2023〕13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的公告》(国办发〔2023〕87号)、《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四川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的公告》(川办发〔2023〕71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南充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办法〉的公告》(南委办〔2023〕13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还有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需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隐患排查零死角,整改整治零容忍,严管重罚零放过。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照官方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详细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各个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坚持权责完全一样、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处理消防工作重要问题;召开年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一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开展。提高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证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查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平日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消防工作考查,强化考查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一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要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修改报考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采用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保证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逐步递次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还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工作需,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开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具体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没有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还有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一年开展演练。按照灭火应急救援需开始预案,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需要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根据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需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高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平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查,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详细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逐步递次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还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六)及时组织、帮助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帮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关优待保证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担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因素及延伸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开展。组织详细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担负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担负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步递次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编写消防安全考试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具体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详细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平日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学校念书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督促、详细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法定职责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通行,帮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规则和程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平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支持满足条件的消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满足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消防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业的备案或审批还有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详细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证其建设用地需;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开展。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验收工作,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抄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验收工作台账、向有关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详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详细指导业主依照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详细指导公共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详细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详细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详细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详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详细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建筑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详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做好灭火应急救援途中医疗保证工作,帮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可以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将消防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重要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印发消防工作有关文件。按照需,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与支持。详细指导、督促应急管理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帮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做好消防安全有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途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原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根据法定职责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违规设置影响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部门领域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时间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储备粮、救灾物资存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开展。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重要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详细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详细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培育发展消防装备(产品)制造业。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详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根据法定程序审查核验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复议案件,详细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证。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详细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重要节假日等火灾高发时段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八)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详细指导商贸行业、非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超市、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详细指导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相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标消防安全职责。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中、省、市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加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取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证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有关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详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通信企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信息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官方网站、移动网络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及时将重要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帮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需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八)自然、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需要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一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需要保证一定程度上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根据有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一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很多于2人,并获取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碰见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式。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需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和刚才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需要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还有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以前,需要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十)出现火灾事故,需要及时提供单位有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帮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担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需要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一定要满足有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这个时间段,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在营业或开学这个时间段,夜间防火巡查很多于2次;营业场所在营业结束时需要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九)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针对评估结果采用针对性措施提升抗御火灾能力。
(十)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十一)积极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这个时间段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能超出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获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被列为重要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隐患整改这个时间段的消防安全。
(二)快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需要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按照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裕的灭火药剂。
(三)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四)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平日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五)依法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需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全部、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署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马上向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需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满足从业条件,有关从业人员需要获取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担负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个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消防工作考查办法要求开展消防工作考查。考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证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逐步递次推动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消防工作考查不合格的。
(二)没有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出现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需要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相关工作部署的,或火灾事故性质上与履职不到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织建设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详细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1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等可结
增驾d证考试报名条件及费用?
c1驾驶证增驾d的费用需700元左右:
1、报名时带自己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四张,去城市交通局摩托车驾照窗口在内容框中填写申领摩托车驾照报名表,填好后去交费,马上去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后将报名表、体检报告、照片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装袋上交,到此完成报名,等着科目一考试;
2、报名后大概一周后参与科目一考试。预先网络打开“驾照考试”类官方网站,有针对的摩托车类试题,多看几遍大多数情况下能过。到时去驾照考试中心取表交款然后等着考试。摩托车科目一考试大多数情况下要求答50道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45分钟。注意看准确定在做下一题,时间肯定够,90分及格,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多只可以错5题。题目作答成功后考分直接得出,合格了就去签字,等下下周的科目二既绕桩考试。假设不合格就得预约补考;
3、科目二考试实际上就是摩托车绕桩考试:在考试场地列有几根铁杆子,大多数情况下是三米远一根,驾驶摩托车S型穿杆来回走一次,不可以越过两边边线更不准越线,骑行中脚不可以点地。考试完成成绩超过分数线后去签字确认成绩,等着科目四考试。
考D照一般需500-1000元左右,虽然全国各省市地区的收取的费用水平参差不齐,但整体都不会很高。从收集而来的统计数据来看,重庆在500元左右、唐山800元左右、江门1100元、肇庆1200元、佛山1000元左右、兰州170元。
可以看到,考D驾照的收取的费用不一样地区都不一样,主要是因为不一样地区考D证收取的费用标准不一样,整体上呈现出东部非常高西部很低的状态。但是,考D证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全国是统一的,涵盖了本次考试报名的报名费用、体检费、证件制作费,就算考D证的收取的费用不高但是,还是要看了解是否有乱收取的费用的情况。
以无锡和作为例子
1、体检费:50元;
2、本次考试报名的报名费用:270元,其实就是常说的考试报名费、工本费等;
3、练车费用:100-200元。
考D驾照的耗费时长也很短,大多数情况下只30天就可以拿证,快,甚至一个星期完全就能够拿证。而申请D驾照的流程也很简单,第一到车管所申请并在内容框中填写申请表,然后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成后面带上申请表、体检表、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驾校报名就行了。
摩托车驾照的考试主要是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理论考试就基本上等同于科目一,在电脑上进行。而实操考试则是开摩托车进行绕桩走曲线等,实操考试都是人工监督考试,必要时甚至可以做点金钱交易。
不少地方因为管理比较松懈,故此,可以直接买到D驾照,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考摩托车驾照并非什么难事,故此,建议还是尽可能不要冒这样的险,通过正规考试获取驾照是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他人负责。
南充选调生政策?
南充市选调生考试招收录取报名时间: 2月24日至3月3日
此次选调采取互联网方法报名。报名时间为 2月24日至3月3日上午8:00,报名官方网站为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官方网站(http://rst.sc.gov.cn/)“人事考试”专栏。资格审核查验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贯穿选调整个过程。任什么时候候发现报考人员有不满足选调资格条件、弄虚作假的情形,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所出现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担负。报名及资格初审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网络在线报名。在选调范围内、满足选调条件的应届生向所在院(系)党组织提出申请,院(系)党组织、高校(院所)党委组织部(或就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选调范围、选调条件对毕业生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资格条件、综合表现、专业特长、心理素质、遵纪守法等情形严格把关后,提出推荐意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向服务地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严格把关后,提出推荐意见。
在选调范围内、满足选调条件,且高校(院所)、县(市、区)相关部门同意推荐的人员,在报名时间内登陆报名官方网站,查阅“公告信息”“选调计划表”“报考指南”等,了解基本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符合的职位报名。报考人员应使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本次考试的报名,并且只可以选择一个选调职位,这当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填写服务地所属市(州)职位。不可以报考试录用公务员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可以报考与自己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名时填写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一定要与考试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完全一样。
2.填写信息。报考人员按互联网提示要求通过注册,认真、准确、完整在内容框中填写《四川 选调生报名推荐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推荐表》)的各项内容(在内容框中填写说明详细内容查看附件5《报考指南》),同时下载照片审查核验处理工具(在《报名推荐表》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照片处下载)进行照片处理,并按互联网提示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照片。对伪造、变造相关证件、材料、信息,通过欺骗取得考试资格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月24日至3月4日上午8:00这个时间段,登陆报名官方网站查询是不是通过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按互联网提示打印《报名推荐表》两份,报院(系)党组织、高校(院所)党委组织部(或就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签章后,在面试资格审核查验时提交市(州)党委组织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以在报名时间结束前修改报考其他满足条件的职位。
12月四川护照办理资料?
二、成都护照办理条件
1、成都户籍居民;
2、省内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内非按需申领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及凉山州木里县)户籍居民:
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全日制学校深造念书的;其他人员。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省户籍居民(备案地非我市的登记备案人员除外):
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就业一年以上的;在我市全日制学校深造念书的;成都户籍居民的父母、配偶、孩子;其他人员。
5、驻蓉部队现役军人;
6、在蓉暂住的华侨(已注销国内户籍)。
三、办理护照的流程
1、带上自己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在内容框中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一定要带上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自己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自己资料页、变更页及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在内容框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
4、领取护照。
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必须要携带自己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带自己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自己照片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条件?
第一各文化科成绩达标,然后到了毕业的年纪,完全就能够学成毕业后
南充房子按揭需什么条件?
办理按揭买房贷款的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
3、征信良好,全都良记录;
4、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5、带来一定购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意向书;
6、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7、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还有具有有效的担保;
8、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南充市消防条例,增驾d证报考条件及费用?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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