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全文新,学信网为什么不承认开放大学

房地产管理法全文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获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开展房地产管理,需要遵循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涵盖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一步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需要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需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全部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定要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根据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根据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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