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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警察面试会问专业性的题目吗,刑法学法条结构?

时间:2022-08-1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网课试看报名
法院司法警察面试会问专业性的题目吗

法院司法警察面试会问专业性的题目吗?

法院司法警察面试通常不会问专业性的题目。

通过法检考试进入面试环节成为法院司法警察的情况,面试通常属于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是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规定题目,通常测查面试者仪表、语言表达能力、应急应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综合能力。

刑法学法条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在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有具体犯罪的刑法条文、均分为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例如《刑法》第102条规定,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条文前半部分的规定叫罪状。后半部分的规定叫法定刑。

一、罪名

1、单一罪名:只包含一个行为,不能分解使用,如故意杀人罪

2、选择罪名:包含多个行为或多个对象,且可以分解使用,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备考提示】:

(1)在选择罪名内部,即使针对不同对象实施数个行为,仅认定为一罪

例:先拐卖了a妇女,又拐卖了b儿童,终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2)选择罪名中,行为人对于同一罪名内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

例:误以为是武器而走私,实际上是弹药,成立走私弹药罪既遂

3、概括罪名:包含多个行为类型,但不可分解使用,如信用卡诈骗罪

二、罪状

1、简单罪状

对构成要件作简单描述,如232条“故意杀人的,……”

2、叙明罪状

对构成要件作相对详细的描述,如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3、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文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如115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空白罪状

认定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须参照其他法律规定,如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三、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定刑类型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如果我们把每种犯罪的具体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出每一个分则条文其实只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应当判处刑罚的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某种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只有符合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能构成某种犯罪。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等等,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也就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能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内容。

  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具体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具体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种具体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类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内容,也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故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部分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出现的,单一罪名在使用时通常不会发生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式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即使在多种行为方式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例如,合同诈骗罪,其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2003年8月15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述九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同情况,从九种刑罚方法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

  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无论法定刑怎样进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刑的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既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以及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只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不是千篇一律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即使是两个同一种犯罪之间也是有各种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能适用一种刑罚方法予以处罚,显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正在越来越少被采用。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法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相符合。我国刑法中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高刑和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根据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低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例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高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例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高限度和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法,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高和低限度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规定了高限度和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这种规定方式是为了使条文简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如果说法定刑在没有具体适用之前还是不确定的话,那么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能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如果我们把每种犯罪的具体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出每一个分则条文其实只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应当判处刑罚的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某种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只有符合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能构成某种犯罪。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等等,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也就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能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内容。

  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具体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具体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种具体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类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内容,也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故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部分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出现的,单一罪名在使用时通常不会发生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式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即使在多种行为方式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例如,合同诈骗罪,其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2003年8月15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述九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同情况,从九种刑罚方法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

  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无论法定刑怎样进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刑的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既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以及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只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不是千篇一律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即使是两个同一种犯罪之间也是有各种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能适用一种刑罚方法予以处罚,显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正在越来越少被采用。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法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相符合。我国刑法中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高刑和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根据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低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例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高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例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高限度和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法,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高和低限度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规定了高限度和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这种规定方式是为了使条文简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如果说法定刑在没有具体适用之前还是不确定的话,那么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能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司法体系像什么?

像结构框架房约束限制人们生存生活规范

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政治结构是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政治法律设施、制度及其相互关联的方式,包括政党、政权机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立法、司法、宪法的规程等。

二、社会政治结构由政治上层建筑构成,具体要素是:①政治法律设施,包括军队、警察、法院、监狱、政府部门等国家机器。②政治法律制度,指以该社会统治阶级的社会观点、思想体系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司法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③政治组织,指与政治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政党组织、社团组织等。

以司法行政为核心的是什么?

以司法行政为核心的是司法机关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司法行政工作的共识。下面我就从“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自觉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局面试一般面试什么内容?

司法局面试,一般面试的内容是结构化面试的方法里面包含着有法律知识,你个人对从业知识的认识等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结构?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正案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除了备受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此次《修正案》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也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一、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罪要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关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的新闻频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出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一定调整:

第十七条增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正案(十一)》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要负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追究其刑事责任需经高人检察院核准,做到了打击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平衡。

二、性侵犯罪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增加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幼女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等。

三、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入刑

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安全也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因高空抛物、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等行为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显著增加。原《刑法》以及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行为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行为作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单独入罪,因此对于高空抛物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区分是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主要包括两种犯罪构成: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领域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安全紧密相关的领域,而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完善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惩治规定是必然要求。

《修正案(十一)》在进一步做好行刑衔接的基础上,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同时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此外,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后新增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五、强化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新冠疫情已持续影响近一年,如今疫情防控仍处于常态化阶段,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是形势所趋、现实所迫。《修正案(十一)》进一步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此次修正,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比如,适当提高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等。

七、进一步严惩金融市场乱象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也催生了金融领域相关犯罪率的不断增长,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必须严惩金融乱象。《修正案(十一)》将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一百八十二增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新情形,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八、新增“冒名顶替”相关犯罪

基于近几年不断涌现出的冒名顶替事件,《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新增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

《修正案(十一)》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新增非法基因编辑等威胁生物安全的犯罪

《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和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以下两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新增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所详细列举的修改要点主要是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修改幅度较大的规定,除此之外《修正案(十一)》对其他部分罪名也进行了适当修改。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量刑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5年以下改为3年以下,但高刑从15年升至无期;开设赌场罪新增组织公民参加国(境)外的犯罪构成;加强环境保护,在污染环境罪中新增四种犯罪构成;新增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明确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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