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关系的案例,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报告

分析法律关系的案例?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获取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这当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百分之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是百分之60和百分之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署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涵盖上面说的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面说的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没有达到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面说的事实中有什么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当中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织建设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自己认为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当中因合同关系出现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当中因购销售合同出现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相关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1、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孩子。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不允许性规定的,就自我们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生效。
2、公证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后可以使民事协议的效力更强,经过公证后的协议,以后有纠纷到法院时,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会直接采纳为证据,不需要再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错误。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完全就能够生效,但假设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于不动产或准不动产例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需要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出现物权变化的效力,假设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全部人(大多数情况下是家里的父母)以后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也还是归父母全部,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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