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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举例说明经济学法是宏观调控法吗

时间:2022-09-03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北京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法律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

法律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证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自不同的关系;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各自不同的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规则和程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受政治的制约。反映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主要内容更制约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详细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达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举例说明经济学法是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自不同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达到宏观调控目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中经常会用到的经济手段,国家可以可以通过制定和开展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等,对经济活动参加者进行引导,以达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法三个法律构成的关系?

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关系

三个基本构成的联系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达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相关大家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证.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一样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不一样

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证国家以强制干预方法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域,规范和保证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一样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任务上不一样

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整体,实在其宏观和整体的某些重要和必要部位,国家实行调节的法律.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一样

二,在不一样国家不一样时期,在经济法体系中所身处的地位不一样

[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早产生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时间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经济法的核心,一般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也就是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哪种法律处于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和主要的地位.

第一,因为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

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家干预时常受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

反垄断法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因素

[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仅是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

国家投资经营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因素

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非常多,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基本上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发展变化

历史条件的变化,非常是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法变化,肯定导致各相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不管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已经在出现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已经在上升.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因素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导致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二,企业,非常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因为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什么时候候更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已经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理方法,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和服务等等,促使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

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法,其针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都非常不错.针对这个问题,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已经在出现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

在西方,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

在中国,国家投资经营法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

公法与私法法本位的区别?

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一样为标准,可以将法划公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全部权,保证自己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金融法涵盖什么法律?

按法理学相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还有金融交易法等3个部分建构。

但长时间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视了这一点,特别是表目前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根据此,本篇文章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还有法律渊源三方面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带来一定稗益。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商业银行法》

4、《证券法》

5、《保险法》

6、《票据法》

7、《反洗钱法》

8、《人民币管理规定》

什么是宏观分析它具备什么内容?

以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作为考察对象,研究各个相关的总量及其变化,非常是研究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变化及其与社会就业、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等当中的关系。按地域分,宏观分析涵盖国内宏观分析个国际宏观分析。国内宏观分析是宏观分析的基本范围,但国际宏观分析也不可小看。

按内容分,宏观分析涵盖宏观经济分析和政治形式分析。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涵盖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分析等;政治形势分析主要是分析政局稳定程度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方式涵盖总量分析法和结构分析法。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常见指标有:GDP、GDP增长率、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CPI、PPI、固定资产投资额、银行贷款总额、利率、外汇储备额、汇率、财政收入与支出额等。

宏观分析是从大局整体方面出发的概括性分析。涵盖国家宏观政策、经济原因分析如货币政策、政治原因分析、国际金融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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