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务员报考条件,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2月至 2月这个时间段出生),应届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2月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满足这个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专或者以上文化程度。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做就行;
8. 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向招收录取项目生的职位仅限我省 底前服务期满、考查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生”),还有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
定向招收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职位仅限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高校新生、在学校念书生及毕业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服现役期满且于 8月底前获取原深造念书院校毕业证书的退役人员报考。
招收录取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一定要具备对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级或者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开学校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与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基本上等同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项目生基层服务经历,都可以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结束到 2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生、已经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不可以报考。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在禁考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没有5年的;满足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在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还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可以报考与招收录取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还有其他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考试职位。
法律职业报考条件?
考试报考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或者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类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或者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类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并取得对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开展前已获取学籍(考籍)或者已获取对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普通高校、军队院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涵盖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已经完美的达成学业但暂时还没有获取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校 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涵盖互联网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 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 9月30日前获取单科成绩都合格且本年内获取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1.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处理期限没有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与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获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可以报名参与 法律职业考试。
(三)参与 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及格成绩分数或者放宽及格成绩分数的,合格成绩在 法律职业考试中有效。这当中,达到全国统一及格成绩分数的,可以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与 主观题考试,满足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及格成绩分数的,可报名参与 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与 主观题考试。
(四)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汉文或者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考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需要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居民可以选择使用简体汉字或者繁体汉字填写自己信息和题目作答。
法律考试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报考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或者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类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或者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类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并取得对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开展前已获取学籍(考籍)或者已获取对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普通高校、军队院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涵盖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已经完美的达成学业但暂时还没有获取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校 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涵盖互联网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 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 9月30日前获取单科成绩都合格且本年内获取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1.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处理期限没有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与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获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可以报名参与 法律职业考试。
(三)参与 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及格成绩分数或者放宽及格成绩分数的,合格成绩在 法律职业考试中有效。这当中,达到全国统一及格成绩分数的,可以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与 主观题考试,满足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及格成绩分数的,可报名参与 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与 主观题考试。
(四)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汉文或者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考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需要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居民可以选择使用简体汉字或者繁体汉字填写自己信息和题目作答。
黑龙江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有什么?
黑龙江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
6、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教师资格证考试难度不算大,只是内容相对过多,大多数情况下仔细看书备考的,都可以考过,按照官方的数据统计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通过率在百分之30以上,面试通过率在百分之70以上,一次性通过率在百分之30左右。非常是目前公务员国考改革以后,相对之前的公务员省考,考试内容更多,公务员国考内容包含之前公务员省考的教育学,心理学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这需花费大把时间去备考,不少人没考过,挂在及格线左右。
黑龙江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管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详细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本省分支机构执业的律师,适用本开展细则。
第三条律师需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做到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律师一定要依法执业。遵循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一定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倡导律师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志愿服务,构建与司法人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努力优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逐步递次推动法治黑龙江建设。
律师执业需要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需要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开展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详细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管理制度对律师执业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需要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奉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其事迹进行一定程度上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七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作出是不是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律师执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要有在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满足《律师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规定的条件。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获取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关考试报考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过律师协会考查合格。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查合格的材料,且申请人收到考查合格公告那天起未超越一年;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在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还有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申请人不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需要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申请人按照官方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满足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没办法补正相关材料的,不能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需要自决定受理那天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查验。
在审核查验途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针对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也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核查验,需要对申请人是不是满足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真实齐全出具审核查验意见,并将审核查验意见和都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核查验意见和都申请材料那天起十日内予以审查核验,作出是不是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需要自决定那天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需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没有获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可以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持证人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每一年年检查考查后加盖“律师年考查备案”专用章。
律师需要好好保存执业证书,不可以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律师需要依法使用执业证书,执业时需要出示。执业证书丢失或者损毁的,需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查核验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执业证书丢失,需要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丢失声明。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需要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是现职公务员的;
(五)其他依照规定不能许可执业。
第十五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提交的材料还有受理、考查、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七条第一次获取或者重新申请获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需要在取得执业许可那天起90天内参与律师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执业,需要遵循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律师只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需要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开展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还有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需要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核查验意见,并连同都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对准予变更的,审查核验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需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相关审核查验、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开展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律师跨设区的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当中需要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九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这个时间段或者受到投诉已经在调查处理的,不可以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没有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可以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需要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可以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律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查核验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自己不可以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和刚才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因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根据本开展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已经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需要收回执业证书而拒不交回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告信息形式予以注销。
第三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律师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相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相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需要根据约定为委托人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核查验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需要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需要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六条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需要遵循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相关规定,带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根据办案单位公告参加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或者违反法庭、仲裁庭或者行政处理活动规则,未经同意私自退庭或者退出;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仲裁庭或者行政处理现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仲裁庭、行政处理活动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四)有意或恶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虛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取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全国统全部师出庭服装,戴上律师出庭徽章。
第二十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需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允许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需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并满足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律师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满足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以拖延、松懈,甚至懒惰履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第三十条律师承办业务,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处理争议,不可以采用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可以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不可以明示或者暗示司法人员为其讲解案件。不可以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讲解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因法定事由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需要谢绝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可以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除法定情况特殊外,律师不可以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或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合同。不可以私自接受委托或者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取的费用凭证谋取利益。
委托合同需要客观反映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程序及期限、委托权限、服务标准、报酬额度及支付方法、解除条件及清算规则、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允许性规定。委托合同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签署委托合同,需要将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资格及资质证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签署委托合同的,需要审核查验是不是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资格,并将享有委托资格或者代理权的手续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签署委托合同后,需要及时获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增多、放弃、变更诉讼或者申请执行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领取和解、调解或者执行款物的,需要有委托人的非常授权。
(四)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核查验及其决定。律师发现自己受理的案件与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的,需要主动提出回避。
律师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可以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开展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不可以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可以承办与自己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可以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可以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相关办案费用,不可以私自收取的费用,不可以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收取律师费和相关办案费用需要依据委托合同,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出具收取的费用凭证。相关办案费用假设约定采取根据实质上出现后结算的方法,对有关费用实质上出现的相关凭证、票据需要及时获取委托人的认可或者书面确认;预收办案费用的,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并协商完全一样后收取,委托事项办理成功后出具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按照实质上出现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委托人委托律师向律师事务所代交律师服务费和相关办案费用的,律师需要自收取的费用后七日内上交律师事务所。
(六)需要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可以用明示或者暗示方法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有意或恶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八)需要依法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需要告知被调查人认真提供证据、证言还有作伪证要担负的法律责任,调查笔录需要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并由被调查人逐页签章确认。
(九)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需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十)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可以以下方罗列出来的不正当方法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1.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2.对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已经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3.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络在线聚集、声援等方法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4.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自己、其他律师在办案途中获悉的相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十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可以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不可以借办案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二)诚实守信,不可以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十三)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及时与委托人办理清理结算。有办案费用需多退少补的及时办理,有经非常授权代为领取的和解、调解或者执行款物的及时转交委托人或者存放到律师事务所针对银行账户。
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服务费支付出现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有权在争议金额范围内留置经非常授权代为领取的款物,但超过争议金额的部分需要及时转交。
(十四)好好保存与承办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原物、底板等在使用后需要及时返还,必要时可以留存委托人签章确认的复印件,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根据相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十五)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需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可以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可以利用互联网、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加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加、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可以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法,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的言论。
(十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可以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漏的相关情况和信息,需要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已经在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还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十七)遵循财务纪律,依法纳税。
(十八)严格遵循司法礼仪,保持良好仪表,举止文明。
第三十一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需要遵循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可以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讲解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讲解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者法律不允许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二条律师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依法治国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等职业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持续学习,努力提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专业能力、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支持和鼓励律师对在执业途中发现的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律师需要接受和配合因当事人投诉或者举报开展的调查工作,客观陈述事实、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律师执业,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执业年考查,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十五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平日监督管理,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并熟悉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考查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平日监督管理途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觉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需要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觉得需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并熟悉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详细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平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查工作,详细指导对律师重要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对依法需要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考查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核查验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相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省司级法行政机关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并熟悉、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整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详细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详细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查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开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详细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相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要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律师违反本开展细则相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开展监督管理,不可以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可以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可以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加强对开展律师执业许可和平日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立相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开展、律师执业年考查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将相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需要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考查结果、奖惩情况。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加强对律师协会的详细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需要自作出处理决定那天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行政机关和省直管单列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开展细则中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管理,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详细规定执行。
获取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非常行政区和澳门非常行政区居民在本省从事律师执业的管理,获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省居民在本省从事律师执业,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开展细则由黑龙江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开展细则自 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制定的相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开展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开展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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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条件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就可以:
1.具有黑龙江户籍社会人员。
2.持有黑龙江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不含港澳台)人员。
3.黑龙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学校念书生(“3+2中高职贯通”在其高职学习的后一年)、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或学员自己学信网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深造念书学校所在地报考。
4.在黑龙江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内都有效,这是规定的有效期限期的台湾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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