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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考哪些省份被延迟法学专业学生怎么样才能更轻松的通过司法考

时间:2022-10-2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法考培训课程
 国家法考哪些省份被延迟

国家法考什么省份被推后?

原计划在 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因疫情因素部分省市推迟举行。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推迟地区汇总

江西上饶、九江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江苏常州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重庆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四川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甘肃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河南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河北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辽宁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天津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北京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青海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按照各地区防疫形势,公告、公告信息实时更新。

法学专业学生怎么样才可以更轻松的通过司法考试?

这篇经验帖是去年一个法本考生写的,他是一战,针对初考法考的人比较有参考价值。

分为老师的选择、笔记、计划具体安排、真题模考错题、备考中的其他建议五个部分,可以选区自己需的部分阅读

前言

目前大四的我,终于将这一篇彻底翻过去了。也算是给四年大学一个好的交代!

相信不少法本的学弟学妹目前的心情是这样的:

A:啊~好羡慕今年过了的小哥哥小姐姐呀,要是我明年也可以顺利过关就好了。

B:我是不是目前就要启动准备啦,打一场又准备的仗呀!

C:我该怎么学习呢,从哪启动呀。完全不清楚呀!

D:一天到晚搜经验贴,企图在经验贴中找怎么做。

是不是一下子戳中你的心思啦,我去年就是这样的心态。

去年放榜时候,我在微博上看见经验贴就点开看,然后私信那些过了的小姐姐小哥哥问题,尽管如此,我还是不清楚如何去学习应考。

放心,当你自进入迎接每一次考试的轨道,按部就班的学习时,自然而,然就应该清楚怎么做了,没有你想象中的既然如此那,难!

在这里,我还是要说一下。

在那段疯狂找经验贴看时间里,我频繁的看到【蒋四金】的字眼,也去慢慢了解他。

网络在线褒贬不一,但我私信的两个小姐姐都极力推荐他,而我后选择相信他,其实也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说句题外话:我认为四金说话的语气啊什么的,像大哥哥一样,让人有想听下去的想法,我很喜欢听四金讲的课。

当你对你喜欢的事物,学习的动力和效率也会提升,各位考生应该都是这样吧!

成绩单请看~

一开头,我也只是加入了四金的免费群,群号在觉晓法考试结束之后台回复 免费群 可以取得。

但我自制力不行,寒假在家,根据他的进度应该听民法刑法带读课了,我一边看着群里考生学员打卡,一边得过且过的玩着。

因为放寒假,故此,老想着到学校就好好仔细的学习,故此,一直到寒假结束,我才真真正正的启动学习,大约就是3月份了。

我时间是非常多的,每天除了上课就是学习法考,按部就班的根据这四金的计划走,不打折扣的完成任务。

爸爸也跟我说过:笨鸟先飞,我不是一个聪明的人,就期望用自己的勤奋去战胜法考!

我的成绩不算高,我写这篇感想只是为了让以后同样要经历法考的考生学员们少走一部分弯路,顺利的通过法考。

一、老师的选择

民法

第一轮是四金的民法带读,我认为这对民法入门很有用。

四金讲课与其跟同龄人差很少,非常有亲切感,让人想去听。各位考生肯定有这样的感受:针对一样事物,假设心里有对它排斥的情愫,既然如此那,你肯定是做不好它。

而听了四金的课,他让你能听懂,随后就可以出现那种想去学并想学好的想法。

在听他的课的同时,我还额外给自己听了孟献贵老师的课。

他的口诀比较容易上口,他讲的课也通俗易懂,非常合适初学民法的人(也合适像我民法没学好的人,嘿嘿嘿),强烈推荐给各位考生。

第二轮,我们整个过程班的是具体安排了孟献贵老师的课。

因为我第一轮自己听过他的课了,又听说民法大咖钟秀勇讲的超级棒,我就问我的班主任我要不要听他的课,检查自己可能存在的漏洞,及时弥补上一下自己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班班说是可以的,于是我的第二轮就是听的他的课。

重点来了:合适别人的未必是合适自己的,各位考生在选择老师时一定要多斟酌一下。

我听钟老师的课,并没有认为有多么的惊艳,反到是不太能适应他的讲课的腔调,同时他的主要内容是很面面俱到的、很细,但我的感受就是通过他的课,反到是把一部分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弄的复杂化了;

特别是物权法那一块,有的时候,候他讲的主要内容依然不会能使人运用他讲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一针见血的清楚试题要考什么。

故此,我想说的还是,不要按照老师的名气而去选择老师,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是合适自己。

刑法

第一轮四金刑法带读。

不可以不说四金真是全才,什么都可以讲。网络在线也正是因为四金什么都讲而去黑他的。

但我认为有一个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去带你入门,让你大约的清楚都拥有什么内容,建立初步的体系,这不就像盖房子打的地基吗,打的牢才可以在这里之上盖坚固的房子。

就是听徐光华老师的课了。

徐光华老师也是我超级喜欢的一位老师,疯狂打call~简直就是低调奢华有内涵,讲课针对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紧扣真题观点,不偏离正轨的扩充一部分观点展示,而不是一门心思的将那些晦涩难懂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强行灌输给我们。

之故此,既然如此那,喜欢这些老师,也许是我比较急功近利,就是听了课做对不少真题就可以使人有满足感,就可以越学越想学;

相反假设做一题错一题,那种挫败感就可以打击自己的自信心,在这场耐力跑比赛中,很难坚持。

刑诉

第一轮是左宁老师,标准播音腔听起来十分顺耳。

刑诉本身就是很难的,我在平日间学习中也会跟考生交流,他们都认为刑诉蛮难的,故此,各位考生没有必要太在意第一轮学的怎么既然如此那,不好。

我自己一开头学时也是,听了一遍课完全没有感觉,答题也是不清楚讲什么,很着急。

后面呢,我就自己又听了一遍向高甲老师的课。

向老师编口诀可谓是一流,并且他补了第一轮左宁老师没有讲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听他的课时,你会将第一轮学过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又学习了一遍,这时候你就可以有点感觉了,这时候答题就可以比第一轮好得多。

然后诉讼法主要的就是记忆,反复的背,持续性的重复,你肯定会把诉讼法学好。

民诉

第一轮是戴鹏老师,各位考生肯定在各自不同的经验贴里看到他的名字。

我也是怀着好奇去听了他的课,想听听究竟是什么样的老师,让过了司法考试的前辈们如此喜爱,事实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真的很棒。

戴鹏老师能将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简化,我们不用背诵什么,只跟着他的课理解每个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背后的含义,这样真正理解了反到是不会忘记。

民诉是三大诉讼法中简单的了,故此,各位考生一定要好好抓住。

第二轮,我们具体安排的是杨洋老师的课,目标是检查自己可能存在的漏洞,及时弥补上。

杨洋老师的课相比较戴鹏老师的课,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会更全面些,但讲的深度会比戴鹏老师浅一部分,就是有部分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我期望他讲一部分原理啊或者是举些例子来帮一下理解呀,但是,并没有讲。

但是,他讲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也足够多了,假设认真的把讲过的掌握并熟悉,也是没有问题的。

假设你哪个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没有掌握并熟悉,可以针对将以前的课再拿出来听一下,没有必要全听,就那个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就可以。

行政法

第一轮是李佳老师。

本科的行政法跟没学一样,内心认为行政法这样的东西离我们生活好远,心里有点排斥。

但听了李佳老师的课,让我突然感受到实际上行政法也不是既然如此那,难学,还有老师独创的口诀,也可以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到快乐。

直到目前,微博我还是没有取关李佳老师,从他每一条微博都可以感受到他是真心实意的想要他的每一个学生好是良师也是益友!

第二轮是四金给我们讲的,李佳老师是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放在一起讲的,而四金是分开的,有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经过他的梳理,更清晰明了了。

我个人认为分开好一点,答题的正确率也带来一定提高。二者配合起来,很是有效。

商经法

我们是跟的郄鹏恩老师。

希希老师和李佳老师这对相爱相杀的“野生夫妇”都很幽默呀,在快乐中掌握并熟悉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商经法不少人都说是背多分,当你真正理解了时,不少东西不用背也可以做出来。

也是有要背的东西的,经济法的一系列的小法,背了就有分,没背就没分,但是,没有必要前期就将大多数精力放在上面,可在临近考试前30天或是45天时去突破它,这时候记忆是效果是好的,我们内部班也是具体安排的。

需的是你持续性的重复和耐心,不要去想为什么我背了还是记不住,不需要去烦躁,因为每个人都是这样过来的,多记几遍还是能够记住!

第二轮,四金给我们上的课。

不一样的老师有不一样的风格,四金又在希希老师讲的基础上给我们完善了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我就记得当时听完四金的课后,再做那些题,每一个选项都清楚错在什么地方了,很有成就感。

但我没有坚持连续的记忆,致使有部分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在后期遗忘了一部分,考生学员们可以吸取我的教训,利用零碎时间去记忆,保持对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熟悉度,这样也会从容些。

三国法

第一轮我们是李毅老师。

说实话,我不太适应李毅老师的风格,故此,我自己去找了杨帆老师的课,三国女王当之无愧!

(假设一个老师不太合适你,一定要及时的换,不要浪费时间。我们学习三国时已经是七月份了,故此,我发现不太合适我时就不加犹豫的换了一个老师)

杨帆老师语气温温柔柔的,听起来很享受,而且,讲的每一句都是考点,重点很突出明确。

我周围还有考生是学的陆寰的三国法,(我是那种别人说好的老师总会要去听一听,生怕错过遗漏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人。)我也听过他的课,他就是比杨帆老师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更多一点,讲的更细,总而言之三国法的老师都是很不错的,各位考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去选择合适自己的老师。

法理学

我们跟的是马峰老师。

在这里给各位考生打个预防针,宪法这个部门法,光听课是不行的!

拿我来说,我听了一遍课,百分之80都没记住,答题很是受打击。我依照马峰老师的教导,每天拿出半小时时间(我可能读背书比较慢,我每天早上用一个小时)去读它记它,15天后它会给你满意的结果。

真的是这样!因为宪法离我们生活比较远,特别是针对我们这些在学校念书的学生,政治观念啊国家机构啊那些都超级难懂,故此,坚持去读它,真的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二、笔记

笔记非常的重要!笔记非常的重要!笔记非常的重要!

重要的事情我一定要给大家再三反复多说几遍,各位考生在腾讯视频上也可以搜到四金有关笔记的初阶、中阶视频,(目前b站也可搜到哦)

在视频里,四金就强调了笔记的重要性,我也自始至终将四金,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

在第一轮学习时,每天在听完课的同时,坚持做笔记,不完成当天任务不罢休。各位考生假设没有很多时间,可在听完课后的那个星期六和星期天稍微整理下[关键词]。

为什么说笔记重要呢,因为在你做笔记时,你写的途中,基本上等同于把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又过了一遍。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与其哇哇的在那读半天,写一遍的功夫会达到只需要花一半的时间就能够完成一倍的效果的效果。

我整理了民法、刑法、三大诉讼法和商法的笔记(具体请见下图),其他的小法没有整理我觉得也没有必要去记,运用好薄讲义就可以。

在你做真题时,总会有哪个选项你会错掉,这时候你可以用不一样颜色的笔将错误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记在对应的笔记旁边,完善你自己的笔记,这样会形成一套属于你自己的学习资料,到后期你会轻松不少。

还有我的感受就是,在我学习时,我自己整理的笔记会在我脑海里形成印象,怎么形容呢,就是答题时你会在脑海中浮现哪个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对可以在纸上的什么位置,比较容易的去抓住它。

但我还是有做的不够的地方,就是我补充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没有很及时的重复记忆。

有时做错的试题还是做错,当想补充在笔记上时,才发现以前已经记过了是怪自己没有及时的掌握并熟悉。

故此我建议各位考生记笔记,并非想让考生学员们“为了记笔记而写笔记”,而是想让各位考生在记笔记时将上面的主要内容记到心里,转化成自己东西,不需要在意笔记是好看还是难看,只要自己记的笔记自己能看懂,能帮到自己就是好的笔记!

先随便po几张我的笔记吧,针对自己的笔记我还是比较喜欢的。

三、计划具体安排

假设选择报班的,就一心一意的学习就好,自然有人给你具体安排,不怕落后。

假设选择不报班自己学的,各位考生可以特别要注意关注【司考411】和【觉晓法考】这两个微信公众号,四金每一次在合适时都会告诉你 干什么哦,很良心的!

四、真题,模考,错题真题

18改革,跟以往考察方法有一定的差别了,但真题还是得做的,唯有在答题中,你才会找到自己没有掌握并熟悉的知识。

老师的讲课不可能面面俱到,你不可以只满足于听完课,听懂课。

先分科真题,每一门在学完哪些章节时做对应的真题。

也不可以学完一小节就马上做,这时候时常会凭借着刚学过的印象正确率贼高,这样也达不到答题的效果。

好能进行2-3轮的真题。

试题

试题的难度是比非常高的,但一定程度上的做上一部分,针对完善知识点内容与框架体系还是有很大帮的。

毕竟,在学习了不短的一个时期过后,真题的答案都已经记住了,这时候需试题来打乱以前答题的思维,让脑筋动起来,让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用起来!

模考

今年是机考(使用电脑作答),故此,少不了在电脑上答题练习。

纸质答题和电脑答题还是有很大明显不同的,想要勾画圈点,在电脑上并非很能达到,这更需你集中精力读题,锻炼自己的反应能力。

报了四金内部班,前期每周一次模考,锻炼各位考生。

不报班,他也会定期开放模考考试试卷供各位考生练习,免费群有组织模考大赛,也可去考。

各位考生可以在线登录www.juexiaotime.com进行模考

错题本

每一次做错题后的错题都会被收集起来,可在系统上做,也可导出PDF做,看个人喜好。

答疑

系统里的答疑功能也很好,不出半天就可以有回复了,免去你闭门造车,自己纠结时间。

答疑功能只可以内部班用,免费群,可以看每周的问题汇总,大多数你想问的问题都会有的。

五、备考中的其他建议

1、永远不要自己感动自己!

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偌大的中国,比你努力比你勤奋比你聪明的,大有人在。

在前期,可能是在学校时间非常多,每一次模考成绩都可以在班级领先。我就可以因为这个原因沾沾自喜,加上我时间多,进度也领先了班级里的考生学员很多。

故此在我暑假回家备考时候,就有点放纵自己了。我以为自己可以管住自己,但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回家后的十几天里,连在学校里的一半效率都没有,致使我荒废了一段时日。

假设各位考生的自制力也没有亮眼表现,得想方式把它克服!

就想想,坚持下这么哪些月,以后的路会好走不少。

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以吃,故此,各位考生吸取我的教训,不要像我一样,毕竟我们的对手是全国的学员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我们周围的圈子!

2、资料不用贪多。

我在九月份时候,每每看见别人发的资料就可以收藏在百度云中,特别是那些超级有名气的老师的点睛,临近考试前集中等等。

囫囵吞枣的将那些课程都听一遍,我的心理就是:总认为别人听了,你没有听会比别人落后不少,故此,不管三七二十一,来者不拒。

但实际上这样反到是让自己慌了阵脚,法考依然不会要求你把全部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都掌握并熟悉,只要能你尽量的将故此,基础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竭尽所能掌握并熟悉并能灵活运用。

本次法考,大的感触就是考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很灵活,不可以再是之前读题就可以清楚考什么的了,这个问题就需你有跳跃的思维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但这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你扎实的基础之上。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有了坚实的基础,就可以有底气,至少在考场上不既然如此那,紧张。

我在考场上,心理素质还是不行,首次考,整个过程心跳很快,答题很紧张,可能这是正常情况,毕竟各位考生都想一次性通过,努力做到好。

3、当你坚持不下去时,就去跑跑步吧。

我听了四金,每天下午六点多时去跑跑步,释放了不少压力。

妈妈也十分赞成这样的做法,她总说这样让脑子和眼睛都歇一歇。

各位考生也可选择自己的减压方法,不要认为浪费时间,这样也促进提升学习效率哦。

好了就到这吧!祝各位考生都可以顺利通过法考!

文章中提到的资源:

19刑民带读现目前已经更完(2023法考会在年底更新),在觉晓教育APP内完全就能够听,还有配套题可以做

也可喜马拉雅上搜索“蒋四金带读”听课。

目前的司法考试,主要是选拔应用型人材,以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导。故此,考试向方重视实用操作!

新的民法典9月1号开展的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 8月11日正式通过,确计划于 9月1日生效,即 9月1日起,契税根据新契税标准征收。

按照新契税第3条,契税税率在3%至5%当中,这让很多购房者很担心新契税规定开展后契税成本是不是会大幅增多。事实上我们不需要担心,因为上一版契税规定的税率也在3%-5%。不少人买房时都要缴纳契税,契税标准是减免后的标准。

因为这个原因,就算在新契税规定开展后,仍会有类似的契税优惠,非常是针对刚需购房的,他们仍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的1%~2%,但投资房地产的人可能要担负更高的契税税率。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百科全书,涵盖物权编、人格编、合同编、继承编等!纠偏一下:是2023.1.1开展。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1.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解答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这个时间段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设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需要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需要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之前,男女双方已经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以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涵盖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这当中,利害关系人涵盖: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不允许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能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需要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外单独制作调解书;没有达到成调解协议的,需要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需要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针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需要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需要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可以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管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需要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这个时间段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3.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未经同意私自停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夫妻双方因是不是生育出现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实质上获取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取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需要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取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出现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全部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共同全部的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需要认定为对自己孩子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全部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以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担负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担负对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的夫妻共同债务担负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清楚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这一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4.父母孩子关系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还有成年孩子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夫妻双方完全一样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应默认为婚生孩子,父母孩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尚在学校念书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没办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涵盖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未成年孩子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孩子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要与他们的相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因素,孩子确不要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全都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因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四)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要与孩子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一样,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但孩子独自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孩子照顾孙孩子或者外孙孩子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促进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目金额,可以按照孩子的实质上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上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但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金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面说的比例确定。

有情况特殊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或者降低上面说的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需要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才可以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孩子都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证孩子所需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大多数情况下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大多数情况下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孩子,继父或者继母不一样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要求增多抚养费的,需要另外单独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

(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者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孩子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多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来计划抚养费数目金额没办法维持当地实质上生活水平;

(二)因孩子患病、上学,实质上需已超越原来计划数目金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多。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可以因孩子变更姓氏而拒付孩子抚养费。父或者母未经同意私自将孩子姓氏改成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导致纠纷的,需要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这个时间段,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相关孩子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采用强制措施。

5.离婚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有时会出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该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要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要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独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途中,一方请求停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觉得需停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停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书面公告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者母还有其他对未成年孩子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针对拒不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可以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还有债务处理协议,假设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需要认定该财产还有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还有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管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面说的协议出现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需要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目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面说的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目金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质上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还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将出资额部分或者都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完全一样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默认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故将他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都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完全一样同意的,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一样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默认为我们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需要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取企业资产全部权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获取企业资产全部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全部权并且同意竞价获取的,需要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取房屋全部权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全部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暂时还没有获取全部权或者暂时还没有获取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要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取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外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暂时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暂时还没有退休、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个人实质上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当中暂时还没有实质上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当中实质上分割遗产后另外单独起诉。

第八十二条夫妻当中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默认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核查验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需要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那天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在采用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目金额。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涵盖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担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针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独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需要区分以下不一样情况:

(一)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定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设被告不一样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独自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这个时间段提出的,人民法院需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外单独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二、继承编的解释

1.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有点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分得生父母一定程度上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孩子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影响不了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孩子遗产的,影响不了其继承生孩子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孩子与生孩子当中、养孩子与养孩子当中,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当中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当中的扶养关系而出现。没有扶养关系的,不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当中相互继承了遗产的,影响不了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孩子、外孙孩子、曾孙孩子、外曾孙孩子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孩子、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孩子的生孩子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孩子的养孩子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孩子的养孩子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孩子的养孩子也可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可以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有点多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不管其是不是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影响不了其孩子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需要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一定程度上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详细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一定程度上遗产的人,在其依法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自己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大多数情况下不应因为这个原因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需要默认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要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不是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详细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需要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主要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自己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一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就算其自己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影响不了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可以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3.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假设清楚有继承人而没办法公告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需要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该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可以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法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启动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可以再是继承权,而是全部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其提出的详细理由,决定是不是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能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启动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启动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可以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则需要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全部制组织全部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一定程度上遗产的人提出获取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视情况一定程度上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需要依据促进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质上需,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有意或恶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启动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与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需要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清楚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可以再列为当事人。

三、物权编的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还有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出现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需要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处理上面说的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需要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影响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全部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需要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不出现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需要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全部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获取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能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还有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需要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致使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暂时还没有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因素出现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能支持,但按份共有人当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需要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法及期限等原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这个时间段,按份共有人当中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公告中载明行使这个时间段的,以该这个时间段为准;

(二)公告中未载明行使这个时间段,或者载明的这个时间段短于公告送达那天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公告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后确定的同等条件那天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公告,且没办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后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那天起六个月。

高人民法院根据“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逐步递次推动”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 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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