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没有关于黄金、铂金饰,美团电商投诉找哪个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否有有关黄金、铂金饰品的退换规定?是如何规定的?例如几天内不满意就退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黄金的退换问题,但凡是出现问题,需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假设是产品问题,可以退换;人为问题,肯定没办法退换,只可以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
2、 在法律规定里没有区别“贵重物品”和“大多数情况下物品”,只要是商品,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没有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2)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需要遵循本法;本法没有作规定的,需要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满足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改替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那天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还有时退货,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改替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改替换、修理的,经营者需要担负运输等必要费用。
(4)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取互联网、电视、电话号码、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那天起七日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下方罗列出来的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按照商品性质并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要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需要完好。经营者需要自收到退回商品那天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担负;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扩展资料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浙江境内从事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根据本办法担负"三包"责任。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当中订立的合同,不可以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
电商网络投诉找哪个部门?
投诉电商网络可以去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要求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可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行政部门需要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司法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分析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多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多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并不是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我们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大多数情况下应具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条件:
第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可以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涵盖为自己生活需购买商品的人,也涵盖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而购买商品的人,还涵盖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还有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有关欺诈行为,大家看法不一。现在中国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意或恶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有意或恶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
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质上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质上损失。笔者觉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假设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涵盖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还有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
四,一定要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担负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假设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赔偿大多数情况下是针针对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法的商品而提出的要求,而针对这样的赔偿不管是违约还是侵权都是有权利进行索要的,只要条款合理、合法完全就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故此在处理时大多数情况下就可以结合实质上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取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法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法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推广的方法误导消费者的;
9、通过欺骗取得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没有或者不根据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多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多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也还是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涉及到欺诈销售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需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详细情况下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来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假设对有关情况的处理不知道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商家不给消费者开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一定要出具。假设商家拒开发票或通过打白条的方法推托,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按照调查结果对拒开发票的商家作出对应处罚。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需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一定要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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