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刑事诉讼法十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涵盖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二、详细情况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针对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非常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途中,一定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定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取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核查验那天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涵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刑法不觉得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依据和处理情况,需要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非常是针对详细的犯罪事实和案件认定情况,需要严格对照上面说的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权限来处理,针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十大基本制度?
(一)依靠群众的原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仔细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二)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可以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算预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管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一定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可以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的原则一个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全部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一样而带来一定不一样。另外一个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涵盖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定要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以相互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制约,防止和纠偏可能产生的错误和偏差。
(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接受监督的原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偏违法公告后,需要仔细查处纠偏,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此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和纠偏。
(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定要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不允许以非法的方式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尽量不相信,唯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七)保证诉讼参加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的关系不一样,充分保证各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用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非常加以保证。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需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自不同的诉讼文书,需要按照实质上需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九)各地区公安机关当中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为了提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当中应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需要根据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相关的材料、情况快速反馈回去,针对需帮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十)我们国内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当中开展刑事司法帮助的原则随着跨国犯罪案件的越来越增多,为了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迫切需各国警方当中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我们国内公安机关按照我们国内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署的双边现阶段深入互联合作的初步协议,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与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帮助和警务合作。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涵盖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涵盖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以什么机制?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涵盖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二、详细情况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针对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非常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途中,一定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定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取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核查验那天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涵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刑法不觉得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依据和处理情况,需要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非常是针对详细的犯罪事实和案件认定情况,需要严格对照上面说的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权限来处理,针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我们国内的刑事诉讼法大多数情况下是二审终审制。
刑事法律制度与开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这些基本制度构成了刑诉法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的基本规定,司法机关需要遵照执行有关制度。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涵盖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二、详细情况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针对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非常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途中,一定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定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取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核查验那天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涵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刑法不觉得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依据和处理情况,需要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非常是针对详细的犯罪事实和案件认定情况,需要严格对照上面说的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权限来处理,针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本制度之一,贯穿诉讼整个过程。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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