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蒙古司法考试分数线,2021年法考主观题延期

2023内蒙古司法考试成绩分数线?
全国及格成绩分数为180分,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及格成绩分数。全国及格成绩分数为180分。放宽及格成绩分数分为三档,西藏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60分。
内蒙古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10日发布。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自11月1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方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自己成绩,在线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自行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成绩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和下一个考试年内有效。
法考主观题推迟考试地方有什么?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推迟考试的地方现在是涵盖黑龙江和内蒙古。考试地区都已经确定为12月份进行主观题考试,蒙古地区与黑龙江地区这两个地区疫情一直在反复产生,不要考试人群过于集中,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这两个地区的主观题考试时间都没有确定下来。
2023法考主观延考时间?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推迟考试时间为 12月19日。本次主观题考试时间出了黑龙江和内蒙古地区没有在同一天进行,其他每个省份市主观题考试时间均在12月19日举行,学员应密切特别要注意关注司法部有关考试信息的变动,及时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准考证,及时参与考试。
公务员考司法考试有哪些作用?
作为公务员,多学都东西,总是没有坏处的,掌握并熟悉法律知识的重要性针对公务员的作用也是受益巨大。作为一名公务员,我们更需掌握并熟悉更多的法律法规,促进更好的做好工作,不犯错误,不走弯路。 以下考试内容、方法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出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考试的方法。考试分为四份考试试卷,每份考试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满分为600分。考试试卷一、考试试卷二、考试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考试试卷,考试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考试试卷(含法律文表达作)。各卷的详细科目为: 考试试卷一:综合知识。涵盖: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考试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涵盖: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考试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涵盖: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试题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按照自己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考试试卷。
内蒙古通用语言文字规定?
中文名内蒙古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规定
通过时间 11月26日
施行时间 5月1日
通过会议内蒙古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详细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学习和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种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种专业人才才。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逐年增多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考试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需要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第十二条 蒙古族人口有点多的盟市,需要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三条 各种高等学校一步一步加强或者增设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专业,并扩大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班需要招收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各种高等学校需要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专业的招生实行计划单列,一步一步增多招生人员数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特殊政策,拓宽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接收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蒙古族聚居地区的农牧民,开展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的配套建设。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公文需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驻自治区的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根据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津贴。详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需要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翻译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医疗保险、住房和差旅费等方面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时,需要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召开大多数情况下性会议时,需要按照与会人员的情况,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保证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访部门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需要并用蒙汉两种文字。
社会市面用文的详细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需要合理配备蒙汉兼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录用、选拔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自不同的考试,需要提供蒙古文考试试卷,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以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笔试考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需要加强蒙古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编播和制作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的蒙古语节目和影视同品,增多播放时间和次数。
各级文艺团体需要增多蒙古语文艺节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扶持蒙古语言文字考试教材、课外读物、音像制品、蒙古文报刊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和蒙古语言文字官方网站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开辟各种发行渠道,鼓励商业、供销等机构代销蒙古文图书,提倡集体和个人开办蒙古文书店,并予以政策扶持。
各级新华书店需要做好蒙古文图书的发行工作,并设置销售专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逐年增多蒙古语言文字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图书出版、官方网站的投资和补贴。
第二十九条 蒙古族聚居地区的基层文化站和图书室需要提供蒙古文图书、报刊,放映蒙古语影视同品。
第四章 科学研究和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十条 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需要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并重的原则,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对重点科研项目需要统筹具体安排,统一管理,并纳入自治区科学研究规划,拨付专项经费予以扶持。
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机构和相关高等学校,需要有计划地培养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人才,持续性扩大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需要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需要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等级考试,对以蒙古语为职业语言的在岗人员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培训和测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好蒙古文古籍的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跨地区间的协作和国际交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需要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能查处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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