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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的关系

时间:2022-09-0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法考培训课程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的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律?

答:1.法的出现经历了从很小一部分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大多数情况下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出现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出现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法的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出现。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持续性的从很小一部分调整上升为大多数情况下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获取相对独立的地位。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也说明它有不少特点或优点,如:平等性(任何人不可以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连续性(除以法律程序加以改变外,不依人事变化而变化);稳定性(不朝令夕改);高效率(每个人可以按照法律而行为,没有必要事先经过任何人批准)等。

扩展资料: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实质第一基本上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其实就是常说的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

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时常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他们其实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产阶级思想家比他们进了一步,他们时常说,法代表了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其实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来集中的,但法依然不会代表统治阶级中很小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是代表这一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意志。

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相关规定,它的对象是大多数情况下的人而不是详细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故此,对有权制定法律(广义解)的国家机关所颁发的文件,要区别开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前者属于法的范围,后者虽然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范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比如委任令、逮捕状、营业执照、调解书等)。

法的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出现。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持续性的从很小一部分调整上升为大多数情况下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获取相对独立的地位。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也说明它有不少特点或优点,如:平等性(任何人不可以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连续性(除以法律程序加以改变外,不依人事变化而变化);稳定性(不朝令夕改);高效率(每个人可以按照法律而行为,没有必要事先经过任何人批准)等。

法的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律是:第一,对大家行为的很小一部分调整一步一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其次,法的出现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再次,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混为一体,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一样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开展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对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法的实质,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来没有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唯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实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法的政治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主要表目前:

(1)反映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保证自己的统治地位;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还有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夯实自己的统治地位;

(4)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

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

  针对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一样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原因(调整人与人当中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点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具有更多的有公法的特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途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控掌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涵盖社会本位原则、本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持续时间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肯定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自始至终放在引导各种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持续时间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规则和程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要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础,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一定要对社会负责,在这里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当中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唯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标的法  经济法自始至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就是为了让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途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带来一定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出现明显的影响;采用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不允许、限制类的,反映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点。

"处世于不即不离之法。居心于有意无意当中"什么意思呢?

为人处事既不强求,也不违心一点不去追求;想表达自己的意念给对方,看似内在有意,但表面显得比较从容淡泊;归纳起来就是内在坚定,遇事淡泊,顺其自然,与天争命不与人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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