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越界采矿的法律责任

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
按照我们国内《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获取采矿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成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采矿罪罪状及量刑情节
按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2、“矿”不仅涵盖煤炭、金、银等矿产,也涵盖河沙、海砂等。
3、“未获取采矿许可证”详细是指: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获取许可证的情形。现实中,存在未获取采矿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关停的矿区盗采矿的,也还是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4、“情节严重”是指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开展非法采矿行为的;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情节非常严重”是指数目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数目金额标准五倍以上的;导致生态环境非常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形。
6、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依照对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7、“矿产品价值”是指销赃数目金额;无销赃数目金额,销赃数目金额很难查证,或者按照销赃数目金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很难确定的,依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报告;(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8、涉及的针对性问题是指:(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就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不是属于破坏性开采方式出具的报告;(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不是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就是不是导致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二、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之裁判规则
(一)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就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不是影响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需要折抵对应罚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能立案的案件,需要依法作出处理;这当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相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需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对应罚金。”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核查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觉得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需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需要依法作出处理。”故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罚款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对非法采矿罪的成立并无决定性的影响,同一违法采矿行为涉及行政罚款的,可以依法折抵刑事罚金。
裁判规则来源:案件名称:陈必聪非法采矿罪案;裁判法院: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23)琼刑终183号。
(二)年开采量报告认定的开采范围与刑事侦查中委托第三方出具越界开采勘测报告不完全一样时,越界开采事实是不是存在如何认定
《年开采量报告》是本年针对上一年开采量及剩下保有量的监测是行政机关对越界开采做出处罚的依据,其不管从证据形式、证据效力均与刑事证据规格带来一定区别,且在有关的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对发现越界开采行为就不准许进行矿产开采权延续的有关规定,故每一年被核发采矿许可证依然不会肯定证明其不存在非法采矿的行为,越界开采系属刑事犯罪事实,不可以完全依据行政证据认定。
裁判规则来源:案件名称:沈阳市鑫亿方采石有限公司、张洁非法采矿案;裁判法院: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23)辽01刑终114号。
(三)非法采矿行为追诉时效如何计算,如何协调适用刑法溯及力原则
我们国内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不可以再追诉:(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假设二十年以后觉得一定要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那天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那天起计算。犯罪行为人因越界开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越界开采行为,而犯罪行为人仍继续越界开采,依据刑法规定,其犯罪行为应予以追诉。
三、非法采矿罪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等核心规范性规定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2、矿产资源法
3、矿产资源法开展细则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国土资源部、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6、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一)
7、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相关规定
8、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开展办法
9、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0、有关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11、其他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对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越界采矿的法律责任的详细介绍,点击博客网站司法考试了解更多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报名时间等考情信息,司法考试资料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可免费下载。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