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从新还是从旧, 新环保法与旧环保法的区别与联系

刑法从新还是从旧?
我们国内刑法是从旧兼从轻,但不是绝对的。假设新法对被告人有利,需要适用新法。但是不允许“从旧兼从重或者从新兼从重”。
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之前的行为,假设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设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需要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设本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们国内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意思是未结案的案件,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用以前的相关规定,但是,新法对这一规定比旧法轻的,则适用新的相关规定。追诉期满即不可以再开始和向前逐步递次推动刑事追诉程序,阻却的“犯罪”是指未经正当程序原则检视下的“不为罪”,而并不是受罪刑法定原则规制下的“不为罪”。
《解释》第1条中“超越追诉时效的”是指“情形一”,即需要理解为“在新法颁布前就已经超越追诉时效”的情形,这个时候追诉时效溯及力需要适用“从旧”原则。
我们国内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全部已经在审理的案件,但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适用,原判决也还是有效。一、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简单,理解就是:“促进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们国内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当中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发布以前的行为是不是觉得是犯罪问题,还有如何适用等问题。
刑法从新。全部法规都是前法服从后法,新旧刑法规定出现冲突、矛盾时以新刑法条款为准。
新环保法与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环保法,相对旧环保法来说,提出了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观念,强化了经济、教育、技术等手段,监管模式更多元化、处罚方法更趋强硬。
一、从经济优先到生态文明建设
旧环保法
经济优先,环境保护要促进经济发展。
新环保法
提出了生态文明,紧跟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紧跟生态文明采用一部分硬的措施,考查机制,采取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执法观念有创新,有突破。
二、强化技术手段
旧环保法
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带过。旧环保法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教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升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新环保法
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新环保法增多了多个条款,细化了详细的做法。例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例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涵盖环境的风险评估、环境信息建设等等。
三、监管模式从点到面的转变
旧环保法
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例如,农村的面源污染。对建设项目是没有做环境评价的。
新环保法
新增了一部分流域、区域式的监管方式。针对农业的面源污染,例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和农村农药化肥施用都一定要满足相关规定。针对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新环保法针对做出了规定,强调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此外新环保法不仅引入了许可管理制度,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相关规定,还明确规划一定要进行环境评价,对规划没有做环评的也不可以进行评估。
四、增多了查封、扣押等监管手段
旧环保法
没有查封扣押权,执法常陷入尴尬境地。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对拒不治污的企业还有行政代执行权,这些措施都是促进查封违法行为。针对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还可以采用综合性调控手段。例如你是个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时不给你土地,你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还有诸如,断水、断电等,这些措施都是很强的,促进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五、增多公众参加度
旧环保法
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
新环保法
改成七章,法律责任以前增设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针对让老百姓去参加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加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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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处罚力度
旧环保法
旧环保法中大多数处罚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并且,假设违法单位接到处罚公告后责令不改,大多数情况下根据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不少条款是很严厉的,例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假设伪造、造假也要拘留,涵盖隐瞒不报、谎报数据也采用拘留的形式。
对地方政府来说,针对不重视,而且对工作也不负责任,不仔细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非常是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可以采用引咎辞职的制度,你对人民不负责,人民可以让你不负责。
新环保法引入了“按日计罚”,即根据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罚款上不封顶,允许各地方针对本地情况设定违法的数目金额,要求整改你不改正的,从下达那天起启动计算。
新旧食品安全法究竟有什么变化?
不允许高毒剧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婴幼儿配方食品整个过程质量控制,保健食品标签不可以涉及防病治疗功效,网购食品纳入监管,生产转基因食品按规定标示。
更改前的法律能不能适用?
法律更改后,针对法律更改前违法暂时还没有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适用原则:
1. 根据“择其善”原则,在新旧法规中选择对当事处罚较轻的适用。
2. 若适用新法,应按修定后条款排序引用。
法律依据
有关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按照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出现在新法施行之前,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核查验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根据详细行政行为的性质需要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判决时假设出现新法,究竟用哪一部法律?新的还是旧的?
新刑与旧致候根据旧前轻原则即:作案旧没规定犯罪更改虽认犯罪仍按旧认犯罪;作案旧规定犯罪新认犯罪根据新认定没犯罪;新旧都认犯罪根据处罚轻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越狱罪 新旧刑法对比?
监狱法新旧条款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新条款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将执行公告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执行公告书、判决书那天起30天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更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下刑期在90天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本条主要是为了跟新刑事诉讼法相衔接。
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需要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下刑期在90天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法自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监狱需要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已经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需要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这当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需要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暂时还没有执行结束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二、将第十七条更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满足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需要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需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针对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需要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三、将第二十七条更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需要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没有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公告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这个时间段死亡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公告原关押监狱。
四、将第二十八条更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及时公告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这个时间段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及时公告原关押监狱。”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需要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这个时间段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需要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那天起30天内予以审查核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更改为:“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需要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那天起30天内予以审查核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故将他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个时间段提出抗诉,针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重新审理。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更改为:“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个时间段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偏意见。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偏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重新审理。”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七、将第六十条更改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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