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管理措施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文章简介】华宇考试网从司法部得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措施已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详细概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措施》已经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措施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宣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接受处理、检查核对、审查核对认定、证书发表、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等规章制度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该当以习近平法治头脑为指点,坚持法律职业步队反动化、正轨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步队。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该当遵照方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通明、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部处理法律职业资格审查核对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制造发表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当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对、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当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接受处理、检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该当增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在线服务程度。
第二章申请接受处理和检查、核对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接受处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通告方法明确统一接受处理日期。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实施措施》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要求情况的人员,申请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该当在接受处理限期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照实填写申请授与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接受处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合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通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用放宽政策并到达放宽条件地域合格分数线的标准的申请人,该当向自己户籍地点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与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该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实际性处理。证件原件由接受处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退却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第八条接受处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该当根据下列情形划分作来由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遵循接受处理机关要求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该当接受处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接受处理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正当定形式的,该当就地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材料及内容;
(三)不符正当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该当出具不予接受处理通告书并证明来由。
具备前款第二项规章制度要求等情况的,接受处理机关可以采取个体接受处理方法接受处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第九条接受处理机关该当自统一接受处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并将书面检查申报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对。对申请材料不实际或者不符正当律职业资格授与条件的,该当提交不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申报并证明来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该当对申请授与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提交授与或者不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对申报,报司法部审查核对认定。
接受处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与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核对,提交授与或者不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对申报,报司法部审查核对认定。
自接受处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对申报的限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接受处理机关该当将申请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根据、条件、方式、限期以及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目次和申请书树模文本等在办公场合和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审查核对认定和证书发表
第十一条司法部该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对申报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结束审查核对认定,根据下列情形划分作来由理: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实施措施》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要求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与条件的,作出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决议,发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二)不符正当律职业资格授与条件的,作出不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决议,并证明来由。
遵循前款规章制度要求限期无法结束审查核对认定的,经司法部处理人同意,可以延伸十个工作日。延伸限期的来由以司法部通告统一见告申请人。
第十二条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况,授与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发表相对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实施措施》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要求的条件,考试成绩到达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标准的,发表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二)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实施措施》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要求的条件,申请享用放宽政策,考试成绩到达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标准的,发表B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三)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实施措施》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要求的条件,申请享用放宽政策,考试成绩到达放宽条件地域合格分数线的标准的,发表C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司法部该当自作出授与法律职业资格决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详细处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的组织发放,并将有关情形载入档案。
第十四条获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人员,从头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到达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标准的,可以申请授与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获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与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议之日起主动生效。
第十五条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在全国领域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的合用领域,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和谐委员会明确。
获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人员,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实施措施》第九条规章制度要求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在全国领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采取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的款式,由司法部统一制订。
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备一律法律效能。
第十七条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该当妥当保管和运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归还和让渡。
第十八条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丢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具备一律法律效能。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该当建立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及时纪录、更新有关信息。
档案重要纪录下列内容:
(一)考试报名信息、本措施第七条规章制度要求的有关申请材料;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品种、获得时间和打消、登记法律职业资格情形;
(三)调转档案情形;
(四)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情形;
(五)参与职前培训情形;
(六)其他该当载入档案的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部宣布授与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调转档案的,由自己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上天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通过贿 赂或者运用弄虚作假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不合理手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打消,并办理登记手续。
具备前款规章制度要求情况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查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假造、变造或者运用假造、变造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的,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接受处理申请、不予授与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打消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置决议的,该当见告绝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港澳台居民,申请授与法律职业资格及其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前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状师资格凭据,与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具备一律法律效能。
对参与国家司法考试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由司法部处理诠释。
第二十八条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2002年7月8日宣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管理措施》(司法部令第74号)同时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