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法律概念,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法律概念?
法律上占有,“自然占有”的对称。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意思对物有管领力的状态。
大陆法民法理论觉得:法律上占有仅根据占有者的占有意思而成立;无占有意思而实质上持有物的当事人仅为自然占有人,并不是法律上的占有人。对占有意思内容,学说中有不一样认识。有觉得仅“全部意思”才构成占有意思;也有觉得“为自己的意思”也构成占有意思。
占有,即人针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
(1)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并不是权利。
(2)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一样。
(3)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4)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其实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一样
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从属于物权,不可以独自存在,亦不可以独自转让,实质上来说是物权达到圆满状态的一种途径。因为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为这个原因只要物权人针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没有得以恢复,在任什么时候候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不适用除斥这个时间段,但质权人与留置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例外,要适用1年的除斥这个时间段(详细内容查看钟秀勇考试教材)。
2、债权请求权是根据债权关系存在,因债权具有相对性,为相对权,不可以像物权那样随时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行使的前提不一样(构成要件不一样)
1、因为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为这个原因只要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处于不圆满状态完全就能够行使,即物权请求权不要求以过错和实质上财产损失为要件。比如: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为了处理物权人的物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时,赋予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危险状态的权利。如甲乙毗邻而居,乙的树木可能要倾倒,随时可能砸坏甲的房屋,甲就树木可能随时倾倒的危险要求乙消除危险。此案例中树木将要倾倒可能是因为风雨的因素,可能是因为水土流失的因素,针对乙来说,并无过错。针对甲来说,亦无财产损失。但甲作为物权人,其针对物的支配可能处于不圆满状态,因为这个原因有权要求乙消除危险。
2、债权请求权特别是侵权出现的债权请求权,大多数情况下要求以过错为要件,就算是因为违约而出现的债权请求权,亦要求特定情形产生,并要求有实质上损失。
三、权利主体不一样
1、物权请求权不仅仅限于物权人本身,还可以扩大到根据间接占有而对物有使用权的主体。比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所承租的汽车被丙非法占有,这个时候,甲作为全部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更为准确地说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乙作为根据债权合法占有汽车的使用权人,亦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词条文中规定的是“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个方向的权利人就不仅限于全部权人。
2、债权请求权大多数情况下为债权人所行使,在情况特殊下可能产生权力主体的变更,比如侵权责任中,被侵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责任法》第18条之规定)。再入合同领域的债权请求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外的第三人大多数情况下无权作为权利人进行诉讼,例外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
司法考试中,恶意占有人是不是有权要求返还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必要费用。注意区分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举比如下:
1、必要费用:张三养了一头牛,李四偷回家养了15天,后张三发现索要回牛。既然如此那,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返还他这15天的饲料费。因为即便牛没被偷,张三也要负担饲料费,不然牛会死。
2、有益费用:张三的房子给李四占了,李四还把房子装修了一通。房子因为李四装修附加了价值,但是,即便没有李四的装修,房子仍然没事。李四的装修对张三来说,属于强迫得利。张三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题外话:准备司考民法可以看看钟秀勇的考试教材,例子都很生动,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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