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什么是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什么叫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一定要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主要内容涵盖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按照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一样,可分为以下不一样的几种类型。
不要式法律行为则指不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者区别: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按照《合同法》第270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因为这个原因,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当中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当中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是否有书面形式的合同都可以。并不是自然人当中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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