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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环评验收是不是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2023环保罚款标准一览表图片

时间:2022-10-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大纲 法考培训课程
通过了环评验收是不是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通过了环评验收,是不是一定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不是。

有部分企业或者项目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没有必要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主要还是看楼主的详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要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而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唯有在生产运营途中需向空气或者水体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才一定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因为这个原因,环评验收和办理排污许可证当中没有肯定联系。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通过环评验收后,不是一定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根据减排与环境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十三五这个时间段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监管为环境管理的核心内容,强化排污许可,弱化环评,三监联动,变动更新是未来几年的基本方向,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有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仍需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照政府划定批次,合规申领。因为许可证的一证式管理,致使现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完整性规范性要求很高,工艺较为复杂的企业许可证副本几十上百页多的是,根本就是一份完整的产污节点、排放情况、治污设施、监测计划等等的单项报告。本来可以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但各个地方的管理明显不同。你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情况决定要不要办理。环评、环评批复、验收监测报告一定要收好,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或者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假设有条件,好每一年做一次环境监测。

2023环保罚款标准一览表?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1-3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9万份,罚没款数目金额总计15.76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7.55万元。

1-3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河北、江苏、河南、广东、山东;罚款金额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江苏、河北、广东、山东、河南。

1-3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市为:唐山市、洛阳市、新乡市、深圳市、邢台市、东莞市、无锡市、苏州市、保定市、徐州市。罚款金额排名前十的地市为:唐山市、苏州市、无锡市、东莞市、吕梁市、洛阳市、邯郸市、连云港市、深圳市、青岛市。

二、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1-3月,全国五类案件总数为2375件,这当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为37件,罚款金额为4717.50万元;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为1639件;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为174件;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为394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为195件。

1-3月,五类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江苏、安徽、广东、河北、山东。

1-3月,五类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市为:东莞市、阜阳市、徐州市、新乡市、邯郸市、潍坊市、沧州市、常州市、泰州市、亳州市。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的“后果非常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大多数情况下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大多数情况下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非常严重的情形。

二、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有什么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开展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大多数情况下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及时采用措施减少和补上来损害,《有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开展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都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一定程度上从宽处理。

违反环保法规的罚款标准不是固定的,一定要要按照详细的违法行为分析。例如阻碍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常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罚款标准是2万元以上到20万元以下,没有获取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污染物的,罚款标准是1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开展,监督和保证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需要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三条【罚教结合】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开展环境行政处罚,需要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相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定要满足立法目标,并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详细方法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详细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用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情节一样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需要相当。

第七条【不能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偏,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不能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需要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满足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需要适用效力等级非常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一样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时,需要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详细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详细形式。

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相关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免不了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免不了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二章 开展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名义开展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需要由人民政府开展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需要开展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了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导致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出现地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都拥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先发现或者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处理】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出现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觉得其管辖的案件重要、疑难或者开展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觉得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可以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公告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故将他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需要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可以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大多数情况下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

经审核查验,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需要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出现那天起到被发现那天止未超越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按照新情况发现不满足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需要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马上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核查验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核查验,属于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属于其他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帮助调查取证】需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帮助调查取证的,需要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予以帮助。没办法帮助的,需要及时将没办法帮助的情况和因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需要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事项和提供相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用上面说的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形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不可以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还有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需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认真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需要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认真回答询问,不可以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高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并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需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用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取样的,需要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纪录写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用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监测的,需要提出明确详细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一定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标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式、检测仪器、检测分析多得出的结论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查核验、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能用到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不是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用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需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损毁、处理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针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采用以下措施:

(一)按照情况及时采用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该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越7个工作日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开展查封暂扣】开展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开展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需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需要好好保存,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可以再需采用查封、暂扣措施的,需要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需要到场。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影响不了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没办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他方法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法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了解、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核查验】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需要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根据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核查验部门审核查验。

第三节 案件审核查验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核查验的主要内容】案件审核查验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本机关是不是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不是了解;

(三)证据是不是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不是满足法定程序;

(五)是不是超越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不是合法、一定程度上。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需要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很大数目金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要行政处罚决定以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需要予以采纳。

不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核查验,分别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其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能行政处罚的,不能行政处罚;

(三)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要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要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需要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需要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需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涵盖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点位置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自立案那天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途中听证、公告信息、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送达当事人,并按照需抄送与案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法】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信息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法。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需要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应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该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在内容框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需要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在决定那天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行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满足《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那天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那天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那天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那天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那天起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开展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出现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需要制作同意推迟(分期)缴纳罚款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的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可以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处理物品,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处理,并制作处理记录。

处理物品需要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需要都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结束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结束的;

(三)不能行政处罚等没必要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觉得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种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表达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需要规范有序,满足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方罗列出来的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公告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副卷按下方罗列出来的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相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核查验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更改、增多、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环境统计的相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处罚备案】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需要在结案后20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纠偏、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核查验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需要督促其纠偏。

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法评议行政处罚工作。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取得的都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很大数目金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很大数目金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很大数目金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这个时间段规定】本办法相关这个时间段的相关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这个时间段按自然日计算。

这个时间段启动那天,不计算在内。这个时间段届满的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这个时间段届满的日期。这个时间段不涵盖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默认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有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没有作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开展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相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咋办,应该如何处理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的请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觉得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清楚该行政处罚那天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园唱歌扰民怎么投诉?

公园唱歌扰民可以联系物业公司手机号进行投诉,假设小区靠近公园业主在晚上睡觉时听到公园有人大声唱歌和吵闹,既然如此那,这样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马上联系物业公司手机号进行投诉,物业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后会马上派出保安到公园阻止唱歌和吵闹的人

对噪声的监管环保、公安“各管一摊”现在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环保与公安两个部门负责。

环保局: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遇噪音可拨12369,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例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

公安局: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类、装修噪音,碰见噪音可拨110。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等扰民行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例如机动车辆没有按规定鸣号的;未经同意私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导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例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出现噪声污染的工具的行为。

其他:城管局:可取缔占道,从源头消除噪音。“例如说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这究竟是由什么人来处理呢?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这种类型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取缔这样的行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头。”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不允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出现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需要采用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出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一定要遵循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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