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律考与法考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升和保证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一定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需要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开展。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展工作需要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法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一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和有关具体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出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发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司法部设立针对机构详细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出题、监督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需要设立针对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详细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组织开展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需要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详细办法由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考试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2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没有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 每一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目金额及及格成绩分数,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定下来以后发布。
第十八条 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依然不会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详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者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需要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展,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员,在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用一定程度上的优惠措施,详细办法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 香港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省地区居民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更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定下来以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律考与法考的区别?
律考是司法考试的前身,司法考试是法考的前身。
律师考试(律考)取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职业证书的考试合并为国家司法考试, 起国家司法考试正式更名为法律职业考试(法考)。 前通过律考试结束之后获取的律师资格证只可以用于从事律师职业,申请律师执业资格,但通过司法考试或法考试结束之后所获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可以用于从事律师行业,也可以用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等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第十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还有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需要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开展工作需要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过了法考拿不到法律职业资格证?
通过法考完全就能够拿到。法考即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法律职业证书考试。
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还有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定的人员,一定要通过法律职业考试。法考每一年通过率保持在百分之10~15%。
为了建立司法考试制度,我们国内哪年更改法律?
自 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更改《法官法》、《检察官法》,正式建立我们国内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又于同年更改《律师法》并于 更改《公证法》,明确将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完善了其他有关法律制度。
如为严厉惩处考试组织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替考等违法行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0月通过《刑法更改正案(九)》,针对增多了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卷、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司法考试的正常进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制度。随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一步一步开展,我们国内实行多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作出调整。
2. 6月5日,司法部举行“ 司法考试组织开展工作”新闻公布会。公布会对 司法报考条件、考试科目等做了说明。司法部决定在黑龙江大庆等5个考区实行机考(使用电脑作答)试点。
3. 8月17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座谈会,总结 司法考试工作,部署 司法考试组织开展工作,研究做好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大程出席会议并讲话。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更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更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法律自考需考哪几门课程?
法律自考需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英语二,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公司法,法律文表达作,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权概论,经济法概论、税法、公证与律师制度、婚姻家庭法等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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