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案件,复议前置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案件?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复核审查前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出现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找法律救济途径时,需要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经过行政复议后面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觉得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获取的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使用权。
2、相关纳税数目金额争议的行政征收,紧跟是不是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这四个方面的争议需复议前置。
3、商标评审委员会复核审查前置。
4、专利复核审查委员会复核审查前置。
5、不允许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复议前置构成要件?
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找法律救济途径时,需要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找法律救济途径时,需要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经过行政复议后面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一样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的详细情形涵盖三种,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后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获取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出现争议时,一定要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除开这点,还有: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规定53条: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5条);价格处罚案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6条);审计决定案件(审计法开展规定46条);商标专利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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