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57条全文,民事诉讼法257条全文第二百五十七条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257条全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信息,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这个时间段履行。被执行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需要公告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公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影响不了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需要派人参与。执行员需要将强制执行情况纪录写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导致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担负。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担负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觉得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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