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七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三七条?
1、内容:劳动者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早一点三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比用人单位来说自始至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们国内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本法对这一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以此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促进劳动者按照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合适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己潜能,以此促进达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司法解释?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出现不可抗力或产生致使劳动合同都或部分条款没办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还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这个时间段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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