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原文是什么,合同工如何转正式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原文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原文是: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早一点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要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需要优先留用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时间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需要公告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合同工怎么转为正式工?
合同工怎么转为正式?
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需要这么看!第一应该明确在企业工人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有临时工合同工正式工!合同工转为正式工一定要做到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做的突出在工作某一个方面成为拔尖儿的在制度执行中是仔细的唯有这样才可以转为正式工。
过去有正式工这个概念,目前招工已经不存在正式工这个概念了,目前完全都是合同制。既全员劳动合同,这是满足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也是依法招聘、解聘的法律行为。
企业乃至职工,都一定要严格根据合同办事,合同管束双方的一切行为,合同到期后,双才可以以相互选择。
你跟劳务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假设想成为正式员工第一、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原则上不需交纳违约金,因为是自然合同解除,与年限无关;
第二、与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公司就可以给你办理有关的档案、户口手续,不需要你来担心。
1、目前没有临时工、正式工的区分了,只需要在单位从业,都是合同制职工,唯有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之分,有固定期限又有合同期长短之分。
2、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但多数单位还保留着原“正式工”和“临时工”的观念和潜规则,主要表目前:薪酬待遇不一样、保险福利不一样、可上岗位不一样等。3、《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颁布后,少数单位开于意识到这样的潜规则的法律风险,也启动在一步一步调整制度,通过各自不同的考试、考查消除这些差别;但多数单位还在我行我素,置国家法律于不顾。4、要打破这样的潜规则,主要靠劳动者本身要有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维权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看薪酬待遇。是不是与同岗位的“正式工”同酬,绩效考查的差异除外,薪酬是不是存在绝大差距。二是看保险福利。国家规定的五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建全是否与正式工同等水平;单位的各自不同的福利是不是一视作仁。三是看上岗权利。与你考生历、同专业、同资历者所从事的岗位是不是对你等带来一定限制。假设三个方面都没有差别,你也就算是“正式工”了,不然,行使你的合法权利。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怎么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补偿金的详细情形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单独具体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要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30天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30天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这个时间段被证明不满足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要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7-44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即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早一点三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没来得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这个时间段被证明不满足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要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自己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30天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单独具体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早一点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要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需要优先留用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时间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需要公告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这个时间段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将理由公告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偏。用人单位需要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公告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启动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早一点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什么
本条是有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比用人单位来说自始至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们国内《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本法对这一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以此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促进劳动者按照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合适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己潜能,以此促进达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一定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遵循解除预告期
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需要遵循解除合同预告期,即需要早一点三十天公告用人单位才可以有效,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劳动者在书面公告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具体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保证正常的工作规则和程序,不要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导致没有必要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不然,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担负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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