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99条规定是什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细则

刑事诉讼法99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99条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途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假设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99条规定是: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解答除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逐条精解答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刑法四十七个条文进行了更改,这当中总则一条,分则四十六条。
总则中针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了12周岁,针对有意或恶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经高检核准,需要负刑事责任。
分则新增犯罪16个,这当中11个犯罪行为在更改前不构成犯罪,其余的5个犯罪更改前也构成犯罪,更改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比如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更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非常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针对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更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要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非常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恶意修改、隐瞒、处理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要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马上采用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还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更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非常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允许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获取药品有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面说的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更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目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后果非常严重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质上控制人组织、指使开展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后果非常严重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更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质上控制人开展或者组织、指使开展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有关事项致使前款规定的情形出现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质上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更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更改为:“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非常重要损失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更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规则和程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出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更改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独自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质上控制的帐户当中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标,频繁或者非常多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无法确定的重要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有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更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规则和程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出现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没收开展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出现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法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更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更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更改为:“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更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更改为:“伪造、未经同意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未经同意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更改为:“以营利为目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有意或恶意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更改为:“以营利为目标,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更改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之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并熟悉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全部人和经商业秘密全部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更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更改为:“担负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意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非常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要资产交易有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非常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非常重要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要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更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导致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出现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更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导致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更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更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目金额很大、超越90天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越90天,但数目金额很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还有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当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更改为:“暴力袭击已经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偷窃使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开展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出现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式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他方法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更改为:“以营利为目标,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国(境)外,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更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甲类传染病还有依法确定采用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带上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采集我们国内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带上我们国内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更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非常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非常严重的;
“(三)致使非常多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与国内、国际重要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与上面说的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与国内、国际重要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更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隐瞒不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途中,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更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更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考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考生还有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 3月1日起施行。
科目四过了算无证驾驶吗?
算无证驾驶,驾驶人未随身带上和刚才驾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默认为无证驾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这个时间段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治安处罚法全文2023?
我们国内新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规定了其使用范围是针对处罚了刑法,具备刑事责任但是,还没办法刑事处罚的情况,规定了三种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办法,分别是警告、罚款还有拘留,这当中罚款的金额在200元以下,而拘留的期限在一天到十五天当中。针对十四岁到十八岁当中的人,其处罚方法会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适用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开展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公开、公正,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需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九条 针对因民间纠纷导致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能处罚。经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还有直接用于开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己全部的工具,需要收缴,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处罚,但是,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处罚,但是,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能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需要对其采用保护性措施管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长不能超出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能处罚:
(一)情节非常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获取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认真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依照本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可以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现那天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则和程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可以正常进行,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规则和程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规则和程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还有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规则和程序的。
聚众开展前款行为的,对首先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则和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则和程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规则和程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可以进入体育场馆看同一类型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他方式有意或恶意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三)扬言开展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意或恶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出现有害干扰,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出后,拒不采用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更改、增多、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以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更改、增多的;
(四)有意或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带上、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没有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有意或恶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带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带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还有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未经同意私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有意或恶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未经同意私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满足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没有设立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有意或恶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行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有出现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马上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全部出现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他滋扰他人的方法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或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有意或恶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患者、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有意或恶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公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停靠国家不允许、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未经同意私自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获取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进旅馆,不能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检查核验相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不允许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帮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他方法有意或恶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获取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意或恶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规则和程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讲解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电话号码还有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标,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加赌资很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带上、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能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23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工作者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按国家规定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还有其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觉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要马上进行调查;觉得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要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需要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处罚的按照。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需要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需要将传唤的因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需要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24小时。
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将传唤的因素和处所公告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需要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需要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正确后,需要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需要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需要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表达。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要公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告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可以少于2人,并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马上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需要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需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需要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需要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相关的需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可以扣押,需要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以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需要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了解,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需要好好保存,不可以挪作他用;对不要长时间保存的物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需要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需要登记后马上退还;满6个月没有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没办法查清权利人的,需要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处理案件中有争议的针对性问题的,需要指派或者请来具有针对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需要写出鉴定意见,还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当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需要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自己陈述,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唯有自己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需要采纳。
公安机关不可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需要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能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可以成立的,作出不能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公告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需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法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需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没办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需要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需要及时公告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需要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还有处2023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那天起不可以超越30日;案情重要、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这个时间段,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需要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需要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目金额、时间、地址位置还有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需要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需要自收到处罚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收缴罚款那天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抵岸或者到站那天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罚款那天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需要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觉得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出现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满足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需要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启动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需要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需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可以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允许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需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罚款处罚,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需要都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越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有意或恶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罚款数目金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赔礼道歉;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涵盖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 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发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方法,主要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方法主要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审,已超越4年法院还能再审吗?
可以的,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如经二审法院审核查验后也觉得原判决、裁定正确,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可以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员数量很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根据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根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根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涵盖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5、《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根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有情况特殊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法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一定要是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对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有错误的;
3、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出现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这个时间段,自判决、裁定出现法律效力第二天起计算。超越法定期限的,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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