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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课课程讲义资料:
紧急避险必须满足不得已的条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所谓不得已有三项内容:a.无其他方式能够规避危险(必要性);b.避险措施能够规避危险(有效性);c.在避险效果相同时,需采取轻微手段(手段的轻微性)。
必要性是指紧急避险必须在没有其他方式能够规避危险时方可实施。
例如,海上台风来临之前,如果能够通过停靠中途港避风,就不能通过在航行中抛货的办法避风。中途停靠港口并不损害法益,这一方法当然优先于避险行为。其背后逻辑是小损害原则。如果无需损害便可保全利益,当然不能采取损害手段。
有效性是指从事前的角度,根据客观的经验法则,只有避险措施能够有效规避危险才能被允许。这里的有效性只是一种合理的预测,
不要求客观上达到预期的避险效果。就量化的程度而言,有效性也不要求必然有效,只要能够现实地提升救助机会即可。
例如,海上台风来临之前,如果抛弃全部货物必然能够规避海难风险,那么该做法便具有有效性;如果抛弃一半货物有可能规避风险, 那么也具有有效性;但如果抛弃货物少于一半,根据经验法则根本不可能规避风险,那么便不具有有效性。
手段的轻微性是指紧急避险需要遵守小损害原则,因此,在避险效果相同时,应当优先选择轻微的手段进行紧急避险。所谓轻微手段并不意味着不能造成较大的损害,而是强调在满足保护法益目的下选择为缓和的手段。为此,必需考虑以下因素:是否为保护法益所必需,越是为保护法益所必需(必要性越高),越容易认定为缓和手段;是否能确定地保护法益,某种轻微手段无法确定地规避危险, 那么即便选择更为严厉的手段,也不能轻易得出否定手段轻微性的结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视频课程百度云网盘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