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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课课程讲义资料:
又如,甲让乙拿着炸弹去炸毁 101 房间,但乙由于紧张而记错了房间号,炸毁了 110 房间。对于乙来说,自己想炸的是放置炸弹的那个房间,实际上也确实炸毁了放置炸弹的那个房间,只不过搞错了房间号,属于对象错误。但是,对甲来说,其唆使犯罪时意欲打击的方向是此处的房间(101 房间),但却打击了彼处的对象(110 房间),属于方法错误。
又如,甲以为丙在 110 房间,就让乙携带炸弹炸毁 110 房间,乙果然炸毁了 110 房间,但是丙实际上并不在 110 房间。此时,甲存在对象错误,乙不存在错误。
后,需要注意的是,方法错误与对象错误也有可能竞合。
例如,甲误将乙当做丙进行射击,但是由于没有瞄准,子弹打中了旁边的丁。对乙而言,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甲误将乙当做了丙,存在等价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对丁而言,甲成立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 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同种数罪或异种数罪),侵犯数法益,成立想象竞合犯。
5、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历程的大体轮廓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因此即便存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只要不影响基本轮廓的认识,通常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主流观点认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属于本质性错误,影响故意成
立;反之,不影响故意成立。是否属于本质性错误,取决于因果流程是否保持在根据普遍生活经验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是否符合通常的日常生活经验)。因果历程在具体细节上与行为人主观设想不一致, 属于“非本质性”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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