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使用的身份证法全文,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全文及解读

正常使用的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2023修正【全文】

( 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 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检查核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龄达到十六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没有十六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三条 身份证登记的项目涵盖: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需要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满足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在内容框中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对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主要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间有效的身份证。
没有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身份证。
第六条 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主要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需要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需要自年龄达到十六周岁那天起90天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身份证。
没有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八条 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省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还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身份证,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可以辨认的,公民需要换领新证;身份证登记项目产生错误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一定要交回原证。身份证丢失的,需要申请补领。
没有十六周岁公民的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需要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化的情况,并告知自己。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需要自公民提交《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那天起六十日内发放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这个时间段,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检查核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相关活动,需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
身份证证明身份,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拒绝。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途中取得的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需要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民需要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获取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相关活动,可以使用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法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检查核验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开展现场管制时,需查明相关人员身份的;
(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查明现场相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查明相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检查核验身份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不一样情形,采用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扣押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和骗领的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途中取得的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检查核验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有意或恶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检查核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低生活保证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身份证工本费,都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身份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 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规定》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规定》领取的身份证,自 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 1月1日之前领取的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身份证后,原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按照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提升全民族素质,按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开展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一定要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一定要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
开展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开展。
第三条 义务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依法保证其及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开展义务教育的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用措施,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引导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还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出现违反本法的重要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开展,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开展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需要考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需要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用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不允许用人单位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需要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原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设置学校的,需要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需,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对应的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展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针对的学校开展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需要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变小学校当中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可以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可以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可以聘用曾经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合适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可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请任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不可以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需要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可以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可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需要获取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证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用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法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少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我们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质上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逐步递次推动开展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根据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实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取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需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需要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不可以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可以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证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证。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保证教职工工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需要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制定不小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需要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需要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大多数情况下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质上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根据国家相关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根据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可以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信息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证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用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引导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行的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更新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 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2、10月1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3、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 6月1日起施行。
4、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计划于 1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有意或恶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法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和组织在互联网中使用国旗图案,需要遵循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不可以损害国旗尊严。
5、11月9日,国家市监局公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 6月1日起开展。
6、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 6月1日起施行。
7、11月26日,财政部通过的《有关更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自 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有关单位也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8、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有关进一步简单方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的公告信息》,自 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信息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能超出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越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9、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对《专利审核查验指南》作出更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信息,更改后的《专利审核查验指南》自 1月15日起施行。
10、12月25日,高院通过《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 自 1月1日起施行。
11、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 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起
一大波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将正式开展
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还有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需要定期发布;不允许物业服务人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法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相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规定。
这当中有几大亮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1.见义勇为免责
2.界定夫妻债务
3.未出生的婴儿享有继承权
4.不允许高空抛物
5.不允许放高利贷
6.保护个人信息
7.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8.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
9.离婚需冷静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通过, 自 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更改补充刑法30条:
1.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2.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3.完善破坏金融规则和程序犯罪规定
4.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5.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证
6.其他更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10月17日修订通过, 自 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添加了:
1.对未成年网络加以管制,防止互联网暴力
2.强化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可以隐瞒重要欺凌事件。
4.具体规定家长不可以虐待、不可以伤害、不可以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不允许行为
5.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的违法者不允许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 6月1日起施行。
因为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非常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够,此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 综观新修订的预防法,有以下亮点值得非常特别要注意关注:
1.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清晰。
2.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科学。
3.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完善。
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通过, 自 3月1日起施行。
保护长江母亲河,未来新法将统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奠定“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修订通过, 自 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证法
退役军人保证法将会在 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证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证体系建设,保证退役军人依法享有对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着遇与其服现役这个时间段所做奉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非常优待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10月17日通过, 自 6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23相较于现行的专利法进行以下哪些方面修订:
1.加强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2.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3.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开展
4.加大学专科利侵权赔偿力度,处理赔偿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11月11日通过, 自 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修正相较现行的《著作权法》:
1.将侵权赔偿上限从50万提升到500万,大幅增多违法人士的犯罪成本,有利被侵害人维护自己权益。
2.重新定义作品和广播权,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12月1日,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自 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司法部需要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那天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验认定,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满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不满足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有什么?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一般被告因开展详细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管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
不过,假设产生被告确因特殊因素没办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这一并没有正面不允许,在行政审判中可视详细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不是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因为主观以外的客观因素使其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唯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有关证人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唯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上面说的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本质性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没办法自行收集时,或者因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自己主观过错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没办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没办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然也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上面说的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核查验。依据指引:
(1)《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相关规定=》( 7月24日)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可以自行收集,但可以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可以为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月8日)第二十九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没办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需要提供而没办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国家认可的初级钳工证怎样考?
钳工证是从事钳工工作的职业资格证。分为五个等级,钳工初级证,钳工中级证,钳工高级证,钳工技师证,钳工高级技师证。
钳工证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局和技术鉴定中心颁发的证书,一定要通过钳工理论考试和钳工实操考试。这当中,钳工证中的主要内容又分为钳工、模具钳工、装配钳工和机修钳工。详细考证时,要选了解。
钳工证的考试报名条件,因为不一样地区,不一样等级的考试报考条件都是明显不同的,详细可以当地咨询有关的培训机构或鉴定中心。
考试报名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取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取本职业初级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取毕(结)业证书。
(2)获取本职业初级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获取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核验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取本职业中级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取毕(结)业证书。
(2)获取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获取或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核验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大学专科以上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生获取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钳工证的考试要求
初级钳工
一、知识要求
1. 自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结构和传动系统。
2. 自用设备的润滑系统、使用规则和维护保养方式。
3. 经常会用到工、夹、量具的名称、规格、用途、使用规则和维护保养方式。
4. 经常会用到刀具的种类、牌号、规格和性能;刀具几何参数对切削性能的影响;合理选择切削用量,提升刀具寿命的方式。
5. 经常会用到金属材料的种类、牌号、力学性能、切削性能和切削途中的热膨胀知识;金属热处理常识。
6. 经常会用到润滑油的种类和用途;经常会用到切削液的种类、用途及其对表面粗糙度的影响。
7. 机械识图、公差配合、形位公差和表面粗糙度的基本知识。
8. 经常会用到数学计算知识。
9. 机械传动和典型机构的基本知识。
10. 液压传动和气压传动的入门知识。
11. 钳工操作、装配的基本知识。
12. 分度头的结构、传动和分度方式。
13. 确定零件加工余量的知识。
14. 钻模的种类和使用方式。
15. 快换夹头、攻螺纹夹头的构造及使用知识。
16. 螺纹的种类、用途及各部分尺寸的关系;螺纹底孔直径和套螺纹时圆杆直径的确定方式。
17. 刮削知识;刮削原始平板的原理和方式。
18. 研磨知识;磨料的种类及研磨剂的配制方式。
19. 金属棒料、板料的矫正和弯形方式。
20. 弹簧的种类、用途、各部为尺寸和确定作使劲的方式。
21. 废品出现的因素和预防措施。
22. 有关工种大多数情况下工艺知识。
23. 电气的大多数情况下常识和安全用电;机床电器装置的组成部分及其用途。
24. 安全技术规程。
二、技能要求
1. 使用和维护保养自用设备。
2. 选用和维护保养自用和各自不同的工、夹、量具。
3. 各自不同的刀头、钻头的刃磨;刮刀、錾子、样冲、划针、划规的淬火和刃磨。
4. 看懂零件图、部件装配图,绘制简单零件图,正确执行工艺规程。
5. 大多数情况下工件划线基准面的选择和划线时工件的安装。
6. 按照工件材料和刀具,选用合理的钻削用量。
7. 大多数情况下工件在通用、专用夹具上的安装。
8. 大多数情况下工件的划线及钻孔、攻螺纹、铰孔(锥孔用涂色法检查接接触面积百分之70以上),铰削表面的表面粗糙度达到Ra1.6?m。
9. 刮削2级精度平板。
10. 制作的视角样板及较简单的弧形样板。
11. 盘制钢丝直径3mm以内的各自不同的弹簧。
12. 大多数情况下机械的部件装配,简单机械(卷扬机、电动葫芦等)的总装配。
13. 正确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 做到岗位责任制和文明生产的各项要求。
三、工作实例
1. 攻M20以下螺孔,不应有明显的偏斜。
2. 刮削两个平面都是350mm?250mm的直角铁(弯板),精度达到2级。
3. 制作正六力形析板(组合件),间隙不大于0.05mm,能相对互换方向。
4. 将?50mm?50mm的圆棒料锉削成正六面体,基本尺寸的公差带为h8,平面度和垂直度公差值0.04mm,表面粗糙度为Ra1.6?m。
5. 在厚度为20mm,钢板的同一圆周上,钻铰八个?16H8的等分孔,各孔的位置度公差值为?0.2mm,表面粗糙度为Ra1.6?m。
6. 卧式车床尾座的加工和装配或溜板箱的装配,满足技术要求。
7. 卷扬机或电动葫芦等简单机械的总装配,满足技术要求。
中级钳工
一、知识要求
1. 经常会用到测量仪器的名称、用途、使用和维护保养方式。
2. 经常会用到工、夹具(涵盖组合夹具)的结构,使用、调整和维护保养方式。
3. 金属切削原理和刀具基本知识。
4. 液压传动基本知识。
5. 绘制复杂零件图和简单部件装配图的知识。
6. 通用机械设备(泵、风机、冷冻机及典型机床等)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7. 内燃机的原理和构造。
8. 编制机械设备装配工艺规程的基本知识。
9. 复杂工件(涵盖大型、畸形工件)的划线方式。
10.凸轮的种类、用途、各部分尺寸的计算及划线方式;曲线的划线方式;锥体及多面体的展开方式。
11.旋转零件和部件的平衡种类、基本原理和校正方式。
12.轴瓦浇注巴氏合金的知识。
13.装配精密滑动轴承和滚动轴承的方式。
14.齿轮箱装配的质量要求及检查方式。
15.影响通用机械精度的各项原因,精度的检查方式,影响测量精度的原因。
16.机床精度对工件精度的影响,提升工件加工精度和细化表面粗糙度的方式。
17.静压导轨、静压轴承的工作原理、结构和应用知识。
18.加工工件时防止工件变形的方式。
19.数控机床基本知识。
20.通用机床加工知识,大多数情况下工件的加工工艺过程。
21.生产技术管理知识。
二、技能要求
1. 看懂较复杂的装配图,测绘复杂零件图。
2. 按照工件的技术要求编制加工工艺。
3. 设计并绘制较简单的工艺装备图。
4. 钻削复杂工件上的小孔、斜孔、深孔、多孔、对接孔、相交孔,满足图样要求。
5. 复杂形状工件的立体划线。
6. 研磨带锥度的检验心轴和高精度机床的主轴孔,接触质量、精度、表面粗糙度满足技术要求。
7. 按照机械设备的技术要求,编制装配工艺顺序。
8. 旋转零件和部件的动、静平衡。
9. 在液压试验台上进行各自不同的液压件性能试验。
10. 装配压缩机、气锤、压力机和高压泵等,满足技术要求
11. 装配典型机床并检查各项精度。
12. 按照工件质量和机床运转情况,辨别机床工作是不是正常。
三、工作实例
1. 刮削长度为1500mm的平尺或桥形平尺,精度达到1级。
2. 盘形凸轮的划线和制作,满足技术要求。
3. 划罗茨鼓风机壳体、叶片的加工线。
4. 复杂液压阀体(如操纵箱)的钻孔。
5. 在厚度为20mm的钢板上钻铰同一平面的三个620mm孔,中心距为100mm,表面粗糙度为Ra3.2?m,位置度公差值为?0.1mm。
6. 装配卧式车床,满足技术要求。
7. 装配导轨磨床,满足技术要求。
8. 装配7.36kW柴油机,满足技术要求。
9. 对应复杂程度工件的加工和部件的装配。
高级钳工
一、 知识要求
1. 精密测量仪器的工作原理。
2. 经常会用到机械零件与各自不同的机构的原理
3. 复杂和高精度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4. 新产品装配后的质量检查和鉴定方式。
5. 复杂工件的加工工艺过程及精密、复杂机械设备装配工艺规程的编制方式。
6. 各自不同的挤压加工方式。
7. 机床电气控制基本知识。
8. 液压传动知识。
9. 提升生产率的基本知识。
10. 微机应用基本知识。
二、技能要求
1. 设计先进的工艺装备,绘制工艺装备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 对工艺重要件加工的工艺规程提出改进意见。
3. 在新产品试制中,按高难度零件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零件。
4. 研磨高精度和复杂形状的工件。
5. 处理钳工操作及装配中的技术问题,装配大型、精密、复杂、高速的机械设备。
6. 按图样装配新产品,满足技术要求;装配和调整程控、数控机床。
7. 看懂机械电气原理图。
8. 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三、工作实例
1. 精研高精度、形状复杂的工件,公差等级为lT4,表面粗糙度为Ra0.05?m。
2. 高精度、复杂形状零件的加工、满足技术要求。
3. 装配齿轮磨床,满足技术要求。
4. 装配大型高速内燃机,满足技术要求。 程控机床、数控机床等机电一体化新设备的装配及调整。
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还有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需要定期发布;不允许物业服务人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法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相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规定。
这当中有几大亮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1.见义勇为免责
2.界定夫妻债务
3.未出生的婴儿享有继承权
4.不允许高空抛物
5.不允许放高利贷
6.保护个人信息
7.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8.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
9.离婚需冷静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通过, 自 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更改补充刑法30条:
1.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2.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3.完善破坏金融规则和程序犯罪规定
4.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5.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证
6.其他更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10月17日修订通过, 自 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添加了:
1.对未成年网络加以管制,防止互联网暴力
2.强化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可以隐瞒重要欺凌事件。
4.具体规定家长不可以虐待、不可以伤害、不可以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不允许行为
5.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的违法者不允许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 6月1日起施行。
因为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非常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够,此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 综观新修订的预防法,有以下亮点值得非常特别要注意关注:
1.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清晰。
2.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科学。
3.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完善。
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通过, 自 3月1日起施行。
保护长江母亲河,未来新法将统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奠定“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2月26日修订通过, 自 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证法
退役军人保证法将会在 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证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证体系建设,保证退役军人依法享有对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着遇与其服现役这个时间段所做奉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非常优待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10月17日通过, 自 6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23相较于现行的专利法进行以下哪些方面修订:
1.加强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2.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3.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开展
4.加大学专科利侵权赔偿力度,处理赔偿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11月11日通过, 自 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修正相较现行的《著作权法》:
1.将侵权赔偿上限从50万提升到500万,大幅增多违法人士的犯罪成本,有利被侵害人维护自己权益。
2.重新定义作品和广播权,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12月1日,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自 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司法部需要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那天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验认定,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满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不满足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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