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学什么法律,考公检法考什么内容

刑事案件学是的啥法律?
刑事案件学刑法,刑事诉讼法。
公检法都会考什么内容呢?
一样,湖南法检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差不多的,笔试考试公共科目都是《公务员行测》和《申论》两个科目,湖南法检考试的专业科目是法律专业知识科目,考试内容主要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考试成绩计入笔试考试成绩。
刑诉法 全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这个时间段、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 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非常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开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规则和程序,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循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非常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依靠群众,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针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拥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针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需要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需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公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全部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取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加人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针对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我们国内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帮助。
刑诉四类案件是指哪四类?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涵盖:
(1)一方当事人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2)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3)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4)涉及本市重要产业、重要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5)有集体信访倾向的案件;
(6)选民资格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7)可能导致或已经在出现舆情的案件;
(8)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涵盖:
(1)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还有新类型案件;
(2)院长依法发现需提起再审的案件;
(3)可能对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出现重要影响的案件;
(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要意见分歧的案件;
(5)合议庭意见存在重要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很难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6)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
(7)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需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8)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9)重要敏感案件等。
(3)可能与类案判决出现冲突的案件,涵盖:
(1)可能与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详细指导性案例出现冲突的案件;
(2)可能与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出现冲突的案件;
(3)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出现冲突的案件;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
(5)一、二审承办法官争议很大或合议庭争议很大的改判案件。
(4)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涵盖:
(1)当面或以书面方法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时间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觉得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
(2)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核查验觉得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刑诉四类案件是指一定要自诉的亲告罪,自诉与公诉可选择的自诉罪,自诉转公诉罪,公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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