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特点是,盗窃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盗窃案件的特点是?
1、时间性。犯罪事件值得是犯罪者在开展盗窃途中所使用和占用时间。例如住宅小区盗窃案的出现,一般都会有着总体的规律,即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还有凌晨2点至4点。在这些时间段里,大家大多都在上班或者睡觉,故此,是犯罪者容易得手时间段。
2、单一性。住宅小区盗窃案件手段分析,大大多是撬门、破锁和潜室行窃,撬门破锁入室盗窃案件,多发于住宅小区的白天,因白天大多双职工都外出上班工作,有的时候,整栋楼都空无一人,这个问题就给犯罪分子撬门破锁入室提供了作案条件。
3、特殊性。一般来说,出现在住宅小区的盗窃案件,被盗财物大多是现金、有价证券、手机、金银首饰等体积较小方便带上、转移、藏匿、销赃的财物,故此,这些赃物体积小,不容易被人发现,故此,东西可能丢了很久可能都不会被受害者发现。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开展了秘密窃取数目金额很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目金额不是很大,但曾多次开展盗窃。
3、犯罪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可以由直接有意或恶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标。
【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带上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成立的条件?
构成盗窃罪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标。
2、行为人开展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取不易被财物全部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式,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点,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或者多次盗窃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多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的因素。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因为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时常只可以认定现场查获的数目金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目金额的交待,也很难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不管数目金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带上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详细来说:
(1)盗窃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目金额很大的起点,假设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导致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导致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定罪处罚。这里说的接近数目金额很大的起点,参照相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目金额百分之80以上。虽然达到数目金额很大的起点,但假设具有未成年人作案、都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目金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宝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需要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这里说的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目金额仍达不到很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目金额达到数目金额很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全部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根据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更改。
(4)带上凶器盗窃。
针对带上凶器的目标的非法性,一定要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标,不然,若只是为了开展盗窃方便,为顺利开展盗窃创造条件而带上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带上凶器盗窃。若查明带上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开展盗窃而带上,则更不应认定为带上凶器盗窃。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来说,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目金额很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或恶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标。
盗窃罪的六种特点?
盗窃罪的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全部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涵盖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号码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开展了秘密窃取数目金额很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目金额不是很大,但曾多次开展盗窃。这里说的秘密窃取,一般指行为人采取自己觉得不被他人发觉的方式来获取财物。这里说的多次盗窃,按照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有关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针对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开展了与其身份相关的盗窃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这当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可以由直接有意或恶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标。
犯罪看四个方面,一是主体,二是客体,三是主观方面,四是客观方面。盗窃罪六个特点总结一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标,2、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3、达到构成盗窃犯罪的数目金额标准,4、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够追究刑事责任,5、客观方面导致了公私财物的损失,6、客体是侵犯了原公私财物的全部权。
盗窃罪的主体涵盖什么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带上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目金额很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带上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或恶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标。☆ ☆
以上就盗窃案件的特点是,盗窃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