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必背知识点,投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考点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1.投标: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址位置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标的行为。
2.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潜在投标人:指满足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但凡是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5.投标邀请人:指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向被邀请对象或资格预审结束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的邀请其参与投标的书面公告。
6.投标人资格条件: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所一定要具有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7.投标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可以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可以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署合同时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然,招标人有权不能返还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8.投标有效期: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署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带上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结束那天起算。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署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一定时间内保带上有效的期限,该期限与投标有效期完全一样。
10.投标截止日期: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其与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更改、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均以该时间为终算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以该时间为起算点。
11.投标有效期延长:指在招标投标中当出现在->法定期限内没办法完成评标、定标工作时,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公告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限,以保证投标文件继续有效。
12.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大多数情况下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3个部分组成。
13.联合体投标: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14.联合体牵头人:指联合体投标中的主办方。
15.联合体协议书:指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各方明确约定各方拟担负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担负连带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
16.投标文件撤回:指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结束前向招标人作出的其退出投标、不对投标邀请作出要约的书面意思表示。投标文件撤回是法律法规赋予投标人的一种权利,撤回可以在开标前进行。投标文件撤回的,招标人应按规定返还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文件撤销:指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结束后向招标人作出的其退出投标、不对投标邀请作出要约的书面意思表示。投标文件撤销是法律法规对投标人的一种不允许性规定。投标文件撤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8.投标人注意事项:指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概况、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开标、评标、合同授予、重新招标和不可以再招标等内容作出规定的告知文件。
19.投标函:指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参加投标、原意按标明的投标总报价按期保质承揽投标项目并作出有关承诺的书面申请,投标函大多数情况下在投标文件文章主体的首页。
20.投标函附录:指在投标文件中附在投标函后面,投标人向招标人对诸如项目经理、工期、缺陷责任期、履约担保金额、质量标准、预付款额度、质量保证金额度等本质性要求和重要合同条款进行响应的书面文件。
21.主选方案:指投标人提交的供招标人主要选择的包含技术方案、报价等的投标方案。对比主选方案,称为备选方案,大多数情况下评标时对方案的评审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
22.备选方案:指投标人提交的供招标人备选的包含技术方案、报价等的投标方案。对比备选方案,称为主选方案。投标人提交了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与主选方案分别作出标明,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高于主选方案的投标报价,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仅仅只有满足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方案才会得到考虑。
23.现场踏勘:指发售招标文件后为方便投标人了解项目现场情况,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投标人自行进行的现场考察活动。
24.投标预备会:指发售招标文件后招标人统一组织的供投标人现场提出问题和招标人现场答疑的会议。
投标法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1.依法一定要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定要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标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标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依法一定要招标的限额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之一的,一定要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定要招标。
3.暂估价招标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规定》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都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涵盖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需要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可以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4.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6.招标的形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的概念: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信息的方法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的概念: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法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7.邀请招标的范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要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公开招标;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唯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8.招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标详细特点和实质上需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一样的资格审核查验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制要求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全部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9.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当中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二)投标人当中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当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内部成员的投标人根据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当中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用的其他联合行动。
10.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默认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一样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完全一样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一样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用的其他串通行为。
12.弄虚作假的认定:投标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方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3.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4.弄虚作假招标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方法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信息,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5.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信息,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16.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需要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不允许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信息,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7.中标人不可以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可以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重要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需要具备对应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再次分包。
18.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标部分主体、重要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甘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要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0.《甘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项目单位需要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需要作为项目建设开展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1.《甘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在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越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详细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22.《甘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组织建设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招投标法介绍?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途中出现的各自不同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一样,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还有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
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还有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相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一定要与《招标投标法》相完全一样。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还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至第四章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的详细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不同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面说的规则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上面说的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还有生效日期。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可以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可以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方法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工程项目标价大多数情况下由以下2个部分组成:
(1)工程直接费用,涵盖人工费、材料与永久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等;
(2)工程间接费,涵盖投标这个时间段的开支、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业务费、零时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质上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重要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项目标主体部分和重要性工作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建物主体结构的部分及有关的工作。
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一部分工作交给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完成。但是,项目标主体和重要性工作一定要中标人自己完成,不允许分包给他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址位置。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需要签收保存,不可以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需要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需要拒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地址位置,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法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取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假设以邮寄送达的,投标人一定要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可以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址位置。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需要签收,不可以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一定要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址位置还有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全部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可以开启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导致充分竞争,针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需要重新招标。这样的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根据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可以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与投标,缺少竞争,投标人可能提升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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