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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考哪些省份被延迟, 新的民法典9月1号实施的有哪些法律

时间:2022-10-0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江苏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国家法考哪些省份被延迟

国家法考什么省份被推后?

原计划在 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因疫情因素部分省市推迟举行。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推迟地区汇总

江西上饶、九江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江苏常州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重庆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四川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甘肃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河南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河北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辽宁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天津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北京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青海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推迟举行公告

按照各地区防疫形势,公告、公告信息实时更新。

新的民法典9月1号开展的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 8月11日正式通过,确计划于 9月1日生效,即 9月1日起,契税根据新契税标准征收。

按照新契税第3条,契税税率在3%至5%当中,这让很多购房者很担心新契税规定开展后契税成本是不是会大幅增多。事实上我们不需要担心,因为上一版契税规定的税率也在3%-5%。不少人买房时都要缴纳契税,契税标准是减免后的标准。

因为这个原因,就算在新契税规定开展后,仍会有类似的契税优惠,非常是针对刚需购房的,他们仍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的1%~2%,但投资房地产的人可能要担负更高的契税税率。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百科全书,涵盖物权编、人格编、合同编、继承编等!纠偏一下:是2023.1.1开展。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1.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解答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这个时间段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设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需要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需要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之前,男女双方已经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以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涵盖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这当中,利害关系人涵盖: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不允许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能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需要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外单独制作调解书;没有达到成调解协议的,需要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需要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针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需要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需要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可以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管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需要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这个时间段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3.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未经同意私自停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夫妻双方因是不是生育出现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实质上获取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取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需要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取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出现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全部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共同全部的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需要认定为对自己孩子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全部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以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担负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担负对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的夫妻共同债务担负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清楚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这一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4.父母孩子关系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还有成年孩子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夫妻双方完全一样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应默认为婚生孩子,父母孩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尚在学校念书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没办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涵盖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未成年孩子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孩子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要与他们的相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因素,孩子确不要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全都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因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四)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要与孩子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一样,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但孩子独自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孩子照顾孙孩子或者外孙孩子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促进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目金额,可以按照孩子的实质上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上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但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金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面说的比例确定。

有情况特殊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或者降低上面说的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需要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才可以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孩子都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证孩子所需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大多数情况下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大多数情况下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孩子,继父或者继母不一样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要求增多抚养费的,需要另外单独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

(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者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孩子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多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来计划抚养费数目金额没办法维持当地实质上生活水平;

(二)因孩子患病、上学,实质上需已超越原来计划数目金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多。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可以因孩子变更姓氏而拒付孩子抚养费。父或者母未经同意私自将孩子姓氏改成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导致纠纷的,需要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这个时间段,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相关孩子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采用强制措施。

5.离婚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有时会出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该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要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要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独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途中,一方请求停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觉得需停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停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书面公告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者母还有其他对未成年孩子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针对拒不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可以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还有债务处理协议,假设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需要认定该财产还有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还有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管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面说的协议出现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需要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目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面说的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目金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质上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还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将出资额部分或者都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完全一样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默认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故将他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都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完全一样同意的,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一样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默认为我们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需要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取企业资产全部权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获取企业资产全部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全部权并且同意竞价获取的,需要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取房屋全部权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全部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暂时还没有获取全部权或者暂时还没有获取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要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取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外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暂时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暂时还没有退休、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个人实质上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当中暂时还没有实质上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当中实质上分割遗产后另外单独起诉。

第八十二条夫妻当中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默认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核查验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需要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那天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在采用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目金额。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涵盖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担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针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独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需要区分以下不一样情况:

(一)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定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设被告不一样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独自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这个时间段提出的,人民法院需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外单独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二、继承编的解释

1.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有点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分得生父母一定程度上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孩子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影响不了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孩子遗产的,影响不了其继承生孩子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孩子与生孩子当中、养孩子与养孩子当中,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当中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当中的扶养关系而出现。没有扶养关系的,不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当中相互继承了遗产的,影响不了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孩子、外孙孩子、曾孙孩子、外曾孙孩子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孩子、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孩子的生孩子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孩子的养孩子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孩子的养孩子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孩子的养孩子也可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可以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有点多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不管其是不是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影响不了其孩子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需要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一定程度上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详细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一定程度上遗产的人,在其依法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自己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大多数情况下不应因为这个原因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需要默认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要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不是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详细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需要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主要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自己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一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就算其自己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影响不了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可以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3.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假设清楚有继承人而没办法公告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需要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该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可以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法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启动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可以再是继承权,而是全部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其提出的详细理由,决定是不是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能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启动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启动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可以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则需要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全部制组织全部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一定程度上遗产的人提出获取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视情况一定程度上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需要依据促进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质上需,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有意或恶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启动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与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需要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清楚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可以再列为当事人。

三、物权编的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还有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出现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需要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处理上面说的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需要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影响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全部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需要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不出现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需要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全部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获取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能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还有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需要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致使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暂时还没有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因素出现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能支持,但按份共有人当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需要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法及期限等原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这个时间段,按份共有人当中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公告中载明行使这个时间段的,以该这个时间段为准;

(二)公告中未载明行使这个时间段,或者载明的这个时间段短于公告送达那天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公告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后确定的同等条件那天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公告,且没办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后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那天起六个月。

高人民法院根据“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逐步递次推动”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 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居民身份证更新需带什么证件?

操作方式

01

办理换证可以去当地派出所进行办理,换证时需带上旧的居民身份证,还有至少20块钱,大多数情况下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是20。好穿一件深颜色的衣服,照相时会用到。

02

后面就是来到当地派出所,先抽号后面排队等着办理。

03

到你时把居民身份证还有工本费给人家,然后耐心等着。

04

就是照相了,这个派出所就可以帮你照,不用独自准备照片。

05

后面还需要进行指纹录入。

06

然后一切按流程办完后面,选择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方法,可以等10个工作日后面自己来领取,或者让派出所邮寄,但是,邮费你要给人家。然后完全就能够回家了,等不短的一个时期居民身份证办好了后面过来取就行。

需自己带上户口本或现有的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重新申领,重新采集人像和双手拇指指纹。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需要自公民提交《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那天起六十日内发放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这个时间段,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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