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品学练考好还是典中点好,中国药典规定重金属检查法有哪三种

全品学练考好还是典中点好?
还是典中点好一部分。
典中点有独创的极速提分法,这个极速提分法真的是精髓,我以前用过别的练习册,都是一个简单得知识梳理小册子罢了,而且,典中点得增值服务不少,典中点把容易出错点都提炼出来了,不需要担心因为粗心大意丢分了。
全品学练考好试题太简单,而且,里面试题接近考点的很少。
全品学练考很好这个他题型比较全,讲的也挺了解的,后面还有分析挺合适孩子
药典规定的重金属检查法有几种,医学教育网?
共四法。
重金属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操作方式 4.1第一法
4.1.1除另有规定外,取25ml纳氏比色管两支,甲管中加标准铅溶液一定量与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后,加水或各药品项下规定的溶剂稀释成25ml,乙管中加入按各药品项下规定的方式制成的供试液25ml;若供试液带颜色,可以在甲管中滴加少量的稀焦糖溶液或其他无干扰的有色溶液,促使其与乙管完全一样;再在甲乙两管中分别加硫代乙酰胺试液各2ml,摇匀,放置2分钟,同置白纸上,自上向下透视,乙管中显出的颜色与甲管比较,不可以更深。
4.1.2若是甲管中滴加稀焦糖溶液仍不可以使颜色完全一样时,可取该药品项下规定的二倍量的供试品和试液,加水或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溶剂使成30ml,将溶液分成甲乙二等份,乙管中加水或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溶剂稀释成25ml;甲管中加入硫代乙酰胺试液2ml,摇匀,放置2分钟,经滤膜(孔径3μm)滤过,然后甲管中加入标准铅溶液一定量,加水或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溶剂使成25ml;再分别在乙管中加硫代乙酰胺试液2ml,甲管中加水2ml,照上面说的方式比较,即得。
4.1.3供试品如含高铁盐影响重金属检查时,可取该药品项下规定方式制成的供试溶液,加抗坏血酸0.5~1.0g,并在对照液中加入一样量的抗坏血酸,再照上面说的方式检查。
4.1.4配制供试品溶液时,如果是用的盐酸超越1.0ml(或与盐酸1.0ml相当的稀盐酸),氨试液超越2ml,或加入其他试剂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者,除另有规定外,对照液中应取同样同量的试剂置瓷皿中蒸干后,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与水15ml,微热溶解后,移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标准铅溶液一定量,再用水稀释成25ml。
4.2第二法
4.2.1除另有规定外,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加硝酸0.5ml,蒸干,至氧化氮蒸气除尽后(或取供试品一定量,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放冷,加硫酸0.5~1.0ml,使恰湿润,用低温加热至硫酸除尽后,加硝酸0.5ml,蒸干,至氧化氮蒸气除尽后,放冷,在500~600℃炽灼使完全灰化),放冷,加盐酸2ml,置水浴上蒸干后加水15ml,滴加氨试液至对酚酞指示液显中性,再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微热溶解后,移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水稀释成25ml。
4.2.2另取配制供试品溶液的试剂,置瓷皿中蒸干后,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与水15ml,微热溶解后,移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标准铅溶液一定量,再用水稀释成25ml;照上面说的第一法检查,即得。
4.3第三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适量,加氢氧化钠试液5ml与水20ml溶解后,置25ml纳氏比色管中,加硫化钠试液5滴,摇匀,与一定量的标准铅溶液同样处理后的颜色比较,不可以更深。
4.4第四法
4.4.1标准铅斑的制备
精密量取标准铅溶液一定量,置小烧杯中,加水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溶剂稀释成 ,加入醋酸盐缓冲液(PH3.5)2.0ml与硫代乙酰胺试液1ml,摇匀,放置10分钟,用50ml注射器转移至过滤器中进行压滤(滤速约为每分钟1ml),滤毕,取下滤膜,放在滤纸上千燥,即得。
4.4.2检查法
照各品种项下规定方式制成的供试液10ml,照4.4.1标准铅斑的制备,自“醋酸盐缓冲液(PH3.5)2.0ml ”起,依法操作,将生成的色斑与标准铅斑比较,不可以更深。
4.4.3若供试溶液有颜色或浑浊,应用滤膜进行预滤,如滤膜上有污染,应换滤膜再滤,直至滤膜不可以再染色;然后取滤液 ,照 标准铅斑的制备,自“醋酸盐缓冲液(PH3.5)2.0ml”起,依法操作。所得供试液的铅斑与标准铅斑比较,不可以更深。
什么是对照品比较法?
以紫外法作为例子,对照品配制已知浓度的对照品溶液,测定吸光度值A对,供试品配制好后测定吸光度值A供,然后吸光度之比等于浓度之比,就是(A对:A供)=(C对:C供)。
古代官职中的品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样来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官阶、爵阶〖rank〗
皇上超擢品卿衔军机章京。-清·梁启超《谭嗣同传》
又如:品子(品官之子弟);品次(位列;品级);品制(等级制度);品命(官阶;品位);品著(指不一样品位的服饰);品从(正从。指古代官吏的正品与从品);品爵(品级爵位);品令(选拔官吏的格令)
怎么来的?这个问题不好答,自从有官位等级的差别就有品级了,但真正启动用“品”字来区分官职的高低是在东汉时期,到魏晋南北朝时才完善。
品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官阶、爵阶〖rank〗
皇上超擢品卿衔军机章京。-清·梁启超《谭嗣同传》
又如:品子(品官之子弟);品次(位列;品级);品制(等级制度);品命(官阶;品位);品著(指不一样品位的服饰);品从(正从。指古代官吏的正品与从品);品爵(品级爵位);品令(选拔官吏的格令)
怎么来的?这个问题不好答,自从有官位等级的差别就有品级了,但真正启动用“品”字来区分官职的高低是在东汉时期,到魏晋南北朝时才完善。
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 曹丕 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由魏吏部尚书 陈群 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带来一定变化。以魏晋之制作为例子,其主要内容为:
(1)先在各郡、各州设置中正。州郡中正只可以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大多数情况下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并熟悉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大多数情况下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2)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可以。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可以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中正按照家世、才德钠缆郏匀宋镒鞒龈呦碌钠范ǎ莆捌贰薄F饭卜治诺龋瓷仙稀⑸现小⑸舷隆⒅猩稀⒅兄小⒅邢隆⑾律稀⑾轮小⑾孪隆5啾鹑粗挥猩掀泛拖缕贰R黄肺奕四艿茫瓮樯瑁识肥滴罡咂贰H肺鹘跎锌伤愀咂罚ㄉ掀罚院蠼滴捌罚ㄏ缕罚?
(3)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按照。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有关。任官者其官品一定要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时常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时常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4)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题三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以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时常随之变化。为了提升中正的权威,政府还不允许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其责任。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可以三者并重。但因为魏晋时充当中正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取得二品者基本上都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途中,才德标准渐渐被小看,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夯实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国和北朝时期,因为各政权具有少数民族统治的性质,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可以与两晋南朝放在同一队列进行比较。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阴之变后,此制亦流于形式。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出版法全文?
第 1 条
本法称出版品者谓用机械印版或化学方式所印制而供出售或散布之文书、图画。
发音片默认为出版品。
第 2 条
出版品分左列三类:
一新闻纸类
甲新闻纸指用一定名称,其刊期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之这个时间段按期发行者来说。
乙杂志指用一定名称,其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这个时间段按期发行者来说。
二书籍类指杂志以外装订成本之图书册籍来说。
三其他出版品类前两款以外之一切出版品属之。
第 3 条
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并有发行权之人。
新闻纸、杂志及出版业系公司组织或共同经营者,其发行权应属于依法设立之公司或从其契约之规定。
第 4 条
本法称著作人者,谓著作文书、图画、发音片之人。
笔记他人之演述,登载于出版品者,其笔记之人,默认为著作人;但演述人予以承诺者,应同负著作人之责任。
有关著作之编纂,其编纂人默认为著作人;但原著作人,予以承诺者,应同负著作人之责任。
有关著作物之翻译,其翻译人默认为著作人。
有关专用学校、公司、会所或其他团体名义著作之出版品,其学校、公司、会所,或其他团体之代表人,默认为著作人。
出版品所登载广告、启事,以委讬登载人为著作人;如委讬登载人不明,或无负民事责任之能力者, 以发行人为著作人。
第 5 条
本法称编辑人者,谓掌管编辑出版品之人。
第 6 条
本法称印刷人者,谓主管印刷出版品之人。
第 7 条
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 (市) 政府及县(市) 政府。
第 8 条
外籍人民得依本法规定声请发行出版品,并遵循中华民国有关出版品之一切法令。
第 9 条
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应由发行人于第一次发行前,填具登记声请书报经该管直辖市政府或该管县 (市) 政府转报省政府,核与规定符合者,准予发行,并转请行政院新闻局发给登记证。
前项登记手续各级机关都应该于十日内为之,依然不会收取的费用用。
登记声请书应载明之事项如左:
一名称。
二发行旨趣。
三刊期。
四组织概况。
五资本总额。
六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
七发行人及编辑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经历及住所。
第 10 条
前条所定应声请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者,其发行人应于变更后七日内,根据登记时之程序,声请变更登记。
前项变更登记之声请,如系变更新闻纸,或杂志之名称,发行人或发行所所在地管辖者,应于变更前,附缴原领登记证,根据前条之规定重行登记。
第 11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可以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或编辑人。
一国内无住所者。
二禁治产者。
三被处二月以上之刑在执行中者。
四褫夺公权暂时还没有复权者。
第 12 条
新闻纸或杂志废止发行者,原发行人应根据登记时之程序,声请注销登记。
新闻纸或杂志获准登记后满90天暂时还没有发行者,或发行中断,新闻纸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90天,杂志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六个月,暂时还没有继续发行者,注销其登记。
前项所定限期,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事由,发行人得呈请延展。
第 13 条
新闻纸或杂志应记载发行人之姓名、登记证号数、发行年月日、发行所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
第 14 条
新闻纸及杂志之发行人,应于每一次发行时分送行政院新闻局、地方主管官署及内政部、国立中央图书馆各一份。
第 15 条
新闻纸或杂志登载事项,涉及之人或机关要求更正或登载辩驳书者,在日刊之新闻纸,应于接到要求后三日内更正,或登载辩驳书;在非日刊之新闻纸或杂志,应于接到要求之次期为之。但其更正或辩驳书之内容,显违法令,或未记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载那天起,逾六个月而始行要求者,不在这里限。
更正或辩驳书之登载,其版面应与原文所载者一样。
第 16 条
发行书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业,应依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声请登记。
登记声请书,应载明之事项如左:
一出版业公司或书店之名称、组织及所在地。
二资本数目金额。
三印制所之名称及所在地。
四发行书籍或其他出版品之类别。
五发行人及编辑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经历及住所。
第 17 条
发行书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业公司,或书店之发行、变更登记,准用第十条之规定。
第 18 条
发行书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业发行人及编辑人,准用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 19 条
机关学校团体及著作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出版发行书籍或其他出版品者,不适用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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