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

东京审判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非常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东京审判在两年七个月的审理途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以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按照,在非常多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论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法律判决。根据传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遵守事前法,不接受事后法。二战前历史上从没有审判国家间战争罪犯的先例。
东京审判属于事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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