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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法条,刑法分则十大罪名口诀书

时间:2022-09-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培训 法考培训课程
中国刑法法条

中国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详细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讲解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本条第二款已更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三)》,由此,“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被取消,代之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经验及实质上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3月1日起施行。

以营利为目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目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数目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员数量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以营利为目标,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建立官方网站,或者为官方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是一个各位考生都不陌生的词汇,那究竟我们国内针对罪是咋界定的呢?是不是只需要在娱乐途中涉及到钱财就算呢?是不是金额大的就是呢?这些问题都拥有待处理,这些东西有关罪刑法法条的问题在我们国内法律中都拥有着很明确的司法解释。

一、有关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月2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 5月8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3号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现在针对办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目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目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员数量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讲解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标,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建立官方网站,或者为官方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们国内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开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互联网、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开展犯罪,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加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发行、销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开展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开展犯罪的,赌资数目金额可按在计算机互联网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质上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需要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还有犯罪分子全部的针对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需要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标,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还有提供益智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只可以收取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二、新司法解释

5月12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有关办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应该从以下哪些方面把控掌握:

1、是不是“以营利为目标”是区别罪与非罪重要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罪的前提,不但一定要具备直接有意或恶意的大多数情况下主观要件,而且,一定要具备“以营利为目标”的非常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标”,指行为人开展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目金额很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法,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获取回扣、讲解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不是具有“以营利目标”,主要按照行为人开展行为的方法和上面说的获利方法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标”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不是构成罪,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点。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这里说的,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标是为了消遣、娱乐,因为这个原因,不属于“以营利为目标”。

2、建立官方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官方网站,或者为官方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就可以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不管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官方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这一,假设行为人既没有建立官方网站,也没有为官方网站担任代理,则不可以认定其开设赌场;假设行为人满足《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不然不构成罪。

3、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共犯。在认定罪共犯时,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开展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有意或恶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识和了解状态是明知,认识和了解内容是他人在开展犯罪。二是行为人一定要提供了资金、计算机互联网、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这当中计算机互联网帮,主要指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互联网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这当中直接帮是指针对犯罪的出现和发展来说,这样的帮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有不有都无所谓。

4、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依照刑法规定,不管任何公民,除了以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不构成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例外。二是从行为特点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因为这个原因很难认定其以为业,但可在满足第一条规定标准时认定其聚众或者开设赌场,以此构成罪;三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视角讲,国家工作人员开展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该从重处罚。

5、贿赂一定要满足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

《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两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一是“通过形式开展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加形式上的:“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开展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加,只是为受贿人提供资金。不管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加形式上的。二是认定贿赂,一定要满足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详细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赌资,等等。

6、赌资涵盖三种形式的款物

《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涵盖三种形式的款物,即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除开这个因素不说的款物,比如行为人随身带上的暂时还没有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可以默认为赌资。

在互联网中,“点数”基本上等同于现实中的筹码。这样的计算方式,只适用于计算机互联网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赢取的款物的数目金额的计算,可以反映计算机互联网中真实的投注数目金额和赢取数目金额。

犯罪分子全部的针对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需要予以没收。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要没收。

在我们国内有关罪的司法解释中,将罪规定的十分具体,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利用其盈利,而不在于赌资大小,同时针对各自不同的形式的都做以了具体的解释,而对罪的处罚问题也附以一定的说明,期望这些针对罪刑法法条的司法解释能帮上各位考生。

刑法分则十大罪名口诀?

《刑法分则十罪歌》

刑法罪名可真多,

我们一起说一说。

从重到轻有十类,

罪人看了直流泪。

危害国公安全罪名重,

破坏社经规则和程序可不轻。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后,

又来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管规则和程序种类多,

危害国防利益排第七。

贪污贿赂真可耻,

渎职军人岂可饶!

《刑法分则十罪歌》

刑法罪名可真多,

我们一起说一说。

从重到轻有十类,

罪人看了直流泪。

危害国公安全罪名重,

破坏社经规则和程序可不轻。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后,

又来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管规则和程序种类多,

危害国防利益排第七。

贪污贿赂真可耻,

渎职军人岂可饶!

分则第三章之

《破坏社经规则和程序八罪歌》

破坏社经规则和程序有八类,

都背完可真累。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后,

偷偷拿来搞走私。

妨害公企管理还不够,

又加破坏金管规则和程序罪。

金融诈骗不靠谱,

危害税收征管来填补。

侵犯知识产权如玩火,

扰乱市场规则和程序是苦果。

分则第六章之

《妨害社管规则和程序九罪歌》

妨害社管规则和程序共九类,

考生仔细分分类。

扰乱公众规则和程序罪名多,

妨害司法罪名真语句拖拉,而且都是空白话没有营养。

妨害国边文物接管理,

危公害卫破环坏境加保护。

走贩制运毒,

组强引容介卖淫,

制贩传淫秽,

一言以蔽之,

毒淫秽。

司法考试都考什么法条?司法考试都考什么法条?

司法考试14部门法可以归纳划分为三类:

一、理论法: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职业道德、三国法,以理解为主;

二、法条法:宪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仲裁法,以识记为主;

三、理论与法条并重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理解和识记并重。司法考试主要是刑诉、民诉、行政法为主干知识考点,特别重要,当然别的也是不可以小看的。考试分4卷进行,(1)考试试卷一考察科目《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考试试卷二考察科目。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考试试卷三考察科目。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4)考试试卷四考察科目。

考试试卷四将考察科目以主观题的形式产生,他的主要作用是考察学员的法学理论功底。司法考试被称为天下第一考,不是随便就可以考过的,一定要要一定的功底,外加坚持下去总会有收获的学习。

刑法307条之一前三卷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规则和程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开展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一年都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这里官方网站页面每一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途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都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途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加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规则和程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根据捏造的事实采用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根据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根据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规则和程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导致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目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没办法达到,数目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目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用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开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开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有意或恶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开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用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修改案件事实,通过欺骗取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开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开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没有达到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途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开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 10月1日起施行。

( )高人民法院有关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详细指导意见

1.虚假诉讼大多数情况下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标;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非常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己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满足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本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够,但双方也还是主动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加虚假诉讼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核查验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一定程度上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需要传唤当事人自己到庭,就相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需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满足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能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核查验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需要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核查验调解协议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核查验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8.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途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本质审核查验力度,注重审核查验有关法律文书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假设存在上面说的情形,需要裁定不能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9.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多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对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一定程度上依职权公告其参与诉讼,不要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0.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目前已经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偏,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相关人员利用上面说的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11.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能准许,并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驳回其请求。

12.对虚假诉讼参加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使劲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加人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需要依法将有关线索和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3.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加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一步一步开展与现有有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加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15.诉讼代理人参加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加虚假诉讼的,可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7.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要运用向社会公开公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各种形式,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充分预判有可能在司法领域反映出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也可采用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各种形式,提升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

刑法共分几章几条?

一、刑法一共有几章多少条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共十章,452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涵盖: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

  5、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6、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触犯了刑法是不是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有关行为是不是满足有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触犯了刑法未必是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和经济规则和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还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需要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三、刑法的地位

  刑法的地位是我们国内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部门法是达到宪法职能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其意义在于:

  (一)规定犯罪和刑罚。刑法是我们国内唯一规定了犯罪和对犯罪的惩罚措施的部门法。在我们国内其他一部分法律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但这些法律规定的只是大多数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

  (二)调整、保护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文件,但大多数情况下的部门法一般只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而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很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

  (三)规定了严厉的强制方式。法律的开展都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也规定了强制措施,但就其严厉程度和处罚力度,刑法无疑是顶级的。它涵盖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监视居住等,甚至还包罗剥夺生命权的死刑。

  (四)刑法具有补充性。刑法唯有在其他法律都没办法不允许社会危害行为时才适用,以此为处罚、不允许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证。

  (五)刑法可以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证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规则和程序。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共十章,452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涵盖: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

5、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6、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现行刑法按照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共十章,452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详细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讲解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只是条文到452条,但是,199条被删去了,保留了编号,其实没有内容。

还有条文中有之一,之二的那样的也算一个独自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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