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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我全责对方对定损单不满意像我索取额外,交通事故赔偿不满意可以拒绝在

时间:2022-09-23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山东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事故我全责对方对定损单不满意像我索取额外

事故我全责,对方对定损单不满意,像我索取额外经济赔偿,我该咋办,应该如何处理?

  协商不成,让对方到法院起诉,按照法院的判决赔偿。赔偿参考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没办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出现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没办法从事对应经营活动所出现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没办法继续使用,所出现的一般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够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够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赔偿不满意可以拒绝在赔付上签字吗。对方有哪些影响?

  签字了才给赔偿款,不然是对赔偿有争议,事故没办法结案。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影响不了。没有达到成调解协议的,私下可以继续协商,协商无果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完全一样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需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那天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没有达到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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